闖紅燈遭檢舉! 憤而提告「行車紀錄器不合格」結果出爐

吳姓男子開車行經草屯鎮虎山路、威虎巷交岔路口闖紅燈遭檢舉,以「行車記錄器未檢驗合格」爲由打行政訴訟敗訴。(楊靜茹攝)

近年網路盛傳「交通違規遭檢舉反制妙招」,若檢舉人無法提供行車記錄器檢驗合格文件,該檢舉無效,即使警方曾多次出面駁斥這是假消息,南投縣仍有人闖紅燈遭檢舉開單,竟誤信傳言以「行車記錄器未檢驗合格」爲由打行政訴訟敗訴,成法院認證假消息!

判決書指出,吳姓男子1月31日傍晚開車行經草屯鎮虎山路、威虎巷之交岔路口闖紅燈,遭民衆持行車記錄器影片檢舉,吳男遭警方逕行舉發開單,得罰款2700元並並記違規點數3點,吳男自認當時闖黃燈,檢舉影像與事實不符,指控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若未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不得作爲證據,應其撤銷處分。

警方及監理單位答辯強調,接獲民衆檢舉,經派員查證屬實,應予舉發,如檢舉所附之證據資料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無須另派員查證,得逕行舉發,且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未限制民衆檢舉的行車記錄器需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只要能客觀呈現違規事實即可。

該案因法院組織改制,由南投地院移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法官審視檢舉影片,影像拍到車子外觀、車牌、行車樣態,確認吳男行經機車停等區時交通號誌已變換爲紅燈,吳男未停車直行通過,確實是闖紅燈,違規事屬明確,駁回告訴訟,依違反《道交條例》維持原處分,裁處吳男得罰鍰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