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團難一例一休 導遊領隊恐納入責任制
一例一休上路,旅行社業者也受波及,由於導遊、領隊帶團出國數十天,難適用7休1等相關規定,旅行業者昨(14)日召開記者會呼籲要納入4周變形工時,遭勞動部否決,未料勞動部今(15)日態度180度大轉變,宣佈研擬將領隊、導遊納入彈性更大的責任制工時。
臺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昨日表示,旅遊行程常常超過7天,領隊、導遊職業特性根本無法符合7休1制度,盼能調整適用4周變形工時。但勞動部指出,由於旅行業是從1984年8月1日即適用《勞基法》的行業,依照《勞基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無法適用4周彈性工時。
勞動部先前曾發佈函示,放寬讓3種例外情形免7休1,導遊、領隊在國外帶團也包括其中,也就是導遊、領隊在國外帶團,最長可連續上班12天,但仍有旅行業者反映,許多歐洲團會連續超過12天,希望能有更多彈性。
勞動部表示,考量領隊、導遊業者工作特性,一團出國超過12天,中間如果還要更換工作人員不切實際,因此研擬將領隊、導遊等人員納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此案近日將提送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開會時間未定,但屆時將邀請提案有關行業的工會或勞工代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席表達意見,作爲政策決定的參考與意見徵詢。
臺大國發所教授辛炳隆認爲,《勞基法》第84條之1是對勞工最不利的工作型態,更何況責任制要解決的是工時問題,但業者要解決的工作天數問題,應該由納入彈性工時着手,如果是礙於法規難以配合,只能讓愈來愈多產業指定入責任制,這是治標不治本的方式,從1984年至今,許多產業內涵早已改變,不能因爲不想修法,就被法條框住了。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則說,勞動部應該先去了解,究竟這些會超過12天的旅行團佔比多高,畢竟責任制是完全不受工時、加班費等限制,爲這些案例將業者納入責任制,符不符合比例原則;此外,不少導遊、領隊與旅行社恐怕是承攬約,而非僱傭關係,列入責任制不見得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