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損壞傢俱,租客一走了之!法院判了

來源:十堰晚報

出租屋裡養寵物

造成部分傢俱損壞

此後一走了之

這位租客被房東告上法庭

近日

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租客承擔財產損失4000元

2022年1月11日,市民馬某將一套住宅出租給王某,租賃期限一年,押金700元。合同簽訂後,王某入住案涉房屋,按期繳納房租。2023年8月14日,王某提出退租,馬某表示同意,並約定次日驗房。

在驗收房屋時,馬某發現王某在屋內飼養寵物貓,寵物貓抓破了布藝沙發、皮質大牀,且留有尿漬,還造成其他傢俱破損。此後馬某多次聯繫被告王某要求賠償損失,王某均拒絕。

協商不成,房東馬某向法院提出訴訟,十堰市張灣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立案調查。

法院審理認爲,馬某與王某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合同約定,承租人王某應當妥善保管房屋內的附屬物品,如果發生損壞,應當承擔相應的賠付義務。

王某在租賃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屋內的牆皮、沙發、牀等傢俱損壞,構成違約,應對房屋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王某雖辯稱房屋傢俱存在一些自然損耗,但未提交證據。故依據鑑定意見,法院判決王某賠償馬某財產損失4000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賠償損失。

決定承租人是否承擔房屋損耗賠償責任的關鍵,在於是否屬於合理使用而造成的損失,即是否屬於按照約定的方法或租賃物性質使用物品。

對於合理使用造成的正常損耗,比如傢俱、電器老化等,承租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本案中,王某私自飼養寵物,因管理不善,造成屋內傢俱損壞,明顯屬於不合理損耗,承租人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文/十堰晚報記者 何利 通訊員 陳小軍 王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