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保健品及藥品提供毛小孩使用 應認識管理相關規定
▲寵物店公開陳列合法動物用藥品,並要取得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圖/動保處提供)
近來屢接獲民衆檢舉網路販售具有療效宣稱之寵物營養食品及保健品等,臺南市動保處表示,非動物用藥品如天然草本配方之驅蟲藥及洗毛劑等,是民衆容易購買取得的產品,亦不得宣稱「療效」或「廣告」,若業者違反規定,其罰則相當重,可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處以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動保處表示,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之1第3項規定,「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爲具有預防、治療動物疾病或促進、調節動物生理機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107年截至目前爲止,臺南市接獲民衆檢舉網路平臺販售及廣告非動物用藥品之寵物保健品案件共有3件,其中一件是觀賞魚水質處理劑,由於販售之產品說明有適用於海水及淡水魚的疾病,可有效快速治療細菌感染疾病,迅速修復受損的鰭及傷口,可提高免疫力預防2次感染,因此動保處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9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新臺幣20萬元整罰鍰,其餘案件由於商品經追查爲外縣市某公司所供貨,故移案回該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後續查處。
動保處呼籲市民爲心愛的寵物選購寵物處方藥品時,應經由獸醫師診斷開立獸醫師處方箋,並向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購買,對寵物健康纔有保障。而未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的業者,不得擅自販售動物用藥品,非動物用藥品,亦不得宣稱「療效」或「廣告」,動保處將加強定期查緝及宣導從事寵物業者,確保民衆權益。若民衆發現有業者販賣具有「療效」宣稱之非動物用藥品時,可向臺南市動保處通報(通報電話:06-6322899分機25),以保障寵物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