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時奮遭指「不要臉的髒東西」 怒告黃光芹二審仍敗訴
陳時奮遭指「不要臉的髒東西」,怒告黃光芹二審仍敗訴。(圖:shutterstock/達志)
去年民進黨爆發性騷醜聞,名嘴黃光芹在臉書發文「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但本名陳時奮的旅美教授「翁達瑞」也發文回擊,雙方臉書上「交火」,陳提刑事自訴主張,黃女在臉書以「不要臉的髒東西」等語貶抑他的之社會評價,涉犯公然侮辱罪,但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沒有證據證明黃女的言論所指何人,也無法證明貶損陳的名譽,判決無罪,陳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30日)判黃無罪確定。
陳時奮提起刑事自訴,指控黃光芹在2023年6月8日上午7點多在她臉書帳號「黃光芹」之網頁上,發表如「賴清德有要綠營側翼名嘴這樣幹嗎?!」的文章,內容提及他臉書帳號「翁達瑞」,而後他以「翁達瑞」帳號在臉書上發表「駁斥黃光芹的惡意攻擊」一文,對黃女的文章加以迴應。
陳說,原本認爲雙方雖然意見立場不同,但可以理性辯證,不料黃女在被當天她的臉書撰文稱「不迴應不值得迴應的反撲,連他的名字都不想提,不要臉的髒東西!」,拒絕溝通,她以「不要臉的髒東西」等語貶抑他的之社會評價、人格及名譽,涉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嫌。
臺北地院審理後認爲,客觀上無去從臉書的言論,得以知悉黃女所指之人爲何人,且黃女也未主動連結或轉貼陳男的反擊文章,更未指明其所公開評論者即爲陳男,自難認黃女有何侮辱陳男的之客觀犯行及主觀犯意。
北院指出,黃女的言論,是就從政女性所受政治霸凌等公共議題之意見表達,且同時以本案言論即性質上屬較粗鄙、不雅之詞彙,表達其不願另啓迴應或迴文之意見,究與無端恣意之抽象謾罵有別,自非以毀損陳的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爲唯一目的,難認系出於羞辱、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陳的名譽、評價、人格之意思,判她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