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情只能給不能要 法官判抓姦妻敗訴遭二審打臉
示意圖(shutterstocks)
張姓男子外遇劉姓女子,遭老婆提告求償84萬,一審法官打臉張妻,強調愛情是「人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直接判張妻敗訴。該案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引用詩人泰戈爾的名言,強調配偶權仍受婚姻制度保障,逆轉判2人需賠償張妻20萬元定讞。(本報資料照)
張姓男子與太太鬧離婚,竟帶着小三劉姓女子公然出遊、應酬,遭徵信社拍獲,張妻提告2人求償84萬元。一審法官打臉張妻,強調愛情是「人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直接判張妻敗訴。該案上訴至高雄高分院,法官引用詩人泰戈爾的名言,強調配偶權仍受婚姻制度保障,逆轉判2人需賠償張妻20萬元定讞。
2020年10月張男與太太鬧離婚,兩人協議分居,當年張妻一度帶着小孩到澎湖居住,返臺回到臺中居住地時發現,張男的衣櫃裡竟然有女性內衣。
張妻透過徵信社私下調查發現,張男與劉女已發展感情,公司聚餐或唱歌活動時,兩人都會並肩而坐,張男甚至會帶着劉女到處應酬,兩人還到臺中逛逢甲夜市、澎湖旅遊,兩人不時牽手、摟腰,舉止親暱曖昧,甚至還共宿一室。張男也會陪劉女到婦產科看診,還以「男朋友」的身份陪同劉女到醫院住院。
張男辯稱,劉女因爲擔心疫情,利用他到澎湖出差的機會、到當地施打疫苗,沒想到臨行前不慎發生車禍、行動不便,才需要他攙扶,並未有同ㄋ住一室、過從甚密之事。
張男反指控太太,分居後便常常打扮暴露,出入特種營業場所,與其他男子親密摟抱,害他在同事面前顏面盡失,還遭受冷嘲熱諷。
一審法官認爲,「配偶權」並非非憲法上權利,亦非法律上權利,所謂的「圓滿幸福」不但抽象,對每個人的定義亦不盡相同,婚姻的破碎更不是其中一方的行爲所造成。
法官還舉《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辨課》一書內容,強調世界上是可以有「不管你怎麼樣我都會永遠愛你」的愛情,但這是從給予者的角度在講的話,不是從接受者的角度在講的話。換句話說,愛情是一個「人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法律實在無法要求吳男婚後繼續愛着張妻,最後駁回張妻之訴。
張妻不滿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提出詩人泰戈爾名言「從土壤之束縛中解放,並非樹之自由(Emancipation from the bondage of the soil is no freedom for the tree.)」,強調若選擇婚姻制度的人仍有不受制約的性自主決定權,等於是將婚姻制度連根拔除,終致凋亡。劉女不否認知道張男已婚身份,還與之互動親暱,明顯已侵害到張妻的配偶權,審酌侵害程度,最後判賠20萬元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