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創2.0時代 安永提報稅五重點

一是相關辦法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對象爲應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並符合以下資格條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60億元;在同一課稅年度內之研究發展費用佔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6%;112年度有效稅率未低於12%。 二是公司同一課稅年度從事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2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爲限。惟該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覈定數爲準。

三是公司同一課稅年度購置自行使用於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總金額達新臺幣100億元者,得按該支出總金額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爲限。

四是公司申請適用本辦法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申請審查是否符合本辦法所定之資格條件。

五是公司依本辦法相關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並予聲明如經濟部審查或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覈定當年度不符資格條件規定者,是否同意變更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投資抵減或第10條之1智慧機械投資抵減之規定;其未聲明同意者,不得變更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