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囤房稅2.0草案 財部提7重點

財政部說明,現行本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法定稅率爲1.5%~3.6%,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各該轄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基於部分地方政府仍未訂定差別稅率,且現行差別稅率採縣市歸戶方式計課房屋稅無法真實反映於納稅義務人全國持有房屋戶數之情形,爲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稅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審慎規畫2.0方案,並考量現行房屋稅依房屋使用情形,按月計徵,稽徵作業繁複,應予簡化;又爲避免房屋所有人藉編釘或增編房屋門牌號碼,將房屋分割爲小坪數,形成租稅漏洞,宜予防杜,爰擬具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財政部修正重點七點,一、就納稅義務人持有之非自住非出租非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房屋(即排除「特定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調高其法定稅率範圍爲2%~4.8%(原爲1.5%~3.6%),地方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二、酌降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之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稅率爲1%及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或繼承取得共有住家用之特定房屋法定稅率爲1.5%~2.4%(原爲3.6%);建商待銷售房屋持有年限在2年以內者,法定稅率調整爲2%(原爲1.5%)~3.6%;超過2年則適用一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範圍2%~4.8%。

三、考量城鄉差距及居住習慣差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評定之房屋標準價格不同,明定授權地方政府分別訂定其適用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優惠稅率之房屋現值金額。

四、爲使地方政府訂定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及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以免2.0方案形同虛設,且爲使發展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稅率不致差異過大,明定地方政府得參考財政部公告之基準訂定。

五、明定地方政府已訂定差別稅率及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之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且均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基準,如仍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未訂定差別稅率者,應依上述基準計課113年7月1日起之房屋稅。

六、修正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以每年2月末日爲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爲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致稅額減少,如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致稅額增加,自變更次期開始適用。

七、明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之適用對象,以自然人持有全國3戶爲限,並排除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持有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