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4股獲利2400萬 馮越峰、宋曉平被證監會罰沒超9600萬

本站財經8月16日訊 中國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馮越峰、宋曉平),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馮越峰、宋曉平分別控制使用馮越峰賬戶組、宋曉平賬戶組,共同操縱“鎮海股份”“美芝股份”“華體科技”“日盈電子”等4只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合計獲利24,053,060.83元。證監會決定:對於馮越峰、宋曉平的共同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24,053,060.83元,其中,由馮越峰承擔12,691,398.98元、由宋曉平承擔11,361,661.85元;處以72,159,182.49元罰款,其中由馮越峰承擔38,074,196.94元、由宋曉平承擔34,084,985.55元。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馮越峰、宋曉平)

當事人:馮越峰,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

宋曉平,男,1979年4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馮越峰、宋曉平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馮越峰的要求,我會於2023年11月17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馮越峰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宋曉平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馮越峰、宋曉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馮越峰、宋曉平控制使用證券賬戶的情況

根據馮越峰自認、他人指認、資金關聯情況、交易終端關聯、相關電子證據等證據,可以認定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間,馮越峰實際控制使用包括本人證券賬戶在內的43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馮越峰賬戶組)。

根據他人指認、資金關聯情況、交易終端關聯、相關電子證據等證據,可以認定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間,宋曉平控制使用“沈某糯”西南證券賬戶等54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宋曉平賬戶組)。

二、馮越峰、宋曉平操縱“鎮海股份”“美芝股份”“華體科技”“日盈電子”的情況

2017年間,馮越峰長期派遣交易員攜帶電腦前往宋曉平辦公場所辦公,交易員在宋曉平辦公場所辦公期間,分別聽從馮越峰、宋曉平的指令下單交易。宋曉平及其員工也曾在馮越峰辦公場所下單交易。

根據相關人員詢問筆錄、QQ聊天記錄、相關統計表、證券賬戶交易流水等證據,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間,馮越峰、宋曉平分別控制使用馮越峰賬戶組和宋曉平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以下簡稱洗售交易)等手段,共同影響鎮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3637,以下簡稱“鎮海股份”)、深圳市美芝裝飾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002856,以下簡稱“美芝股份”)、四川華體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3679,以下簡稱“華體科技”)、江蘇日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證券代碼603286,以下簡稱“日盈電子”)等4只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操縱證券市場。

(一)操縱“鎮海股份”的情況

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間,馮越峰、宋曉平分別控制使用馮越峰賬戶組、宋曉平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縱“鎮海股份”。上述期間,兩賬戶組累計買入29,690,083股,累計買入金額1,041,468,140.13元;累計賣出30,463,066股,累計賣出金額1,019,836,565.40元。兩賬戶組期初持有“鎮海股份”0股,期末持有500股。

上述期間,“鎮海股份”共有138個交易日,兩賬戶組在其中的107個交易日參與交易,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77.54%。兩賬戶組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42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30.43%,買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0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28.99%。兩賬戶組買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雙方之間相互交易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爲9.04%,其中,超過20%的有11個交易日,2017年6月15日佔比最高,達42.43%。兩賬戶組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40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28.99%,賣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1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29.71%。兩賬戶組賣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雙方之間相互交易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爲7.46%,其中,超過20%的有12個交易日,2017年7月31日佔比最高,達49.30%。

上述期間,兩賬戶組在連續競價階段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或市價申買27,928,700股,佔兩賬戶組連續競價申買量比例的日均值爲68.72%;該類申買成交25,560,150股,佔同期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爲16.54%。其中兩賬戶組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或市價申買量佔當日兩賬戶組申買量比例在30%以上且對應成交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24個交易日。

上述期間,兩賬戶組多次實施盤中拉擡行爲。以“時段內股價漲幅超過2%且買入成交佔比超過20%”爲篩查條件,兩賬戶組在13個交易日內存在20次明顯拉擡行爲。

上述期間,馮越峰賬戶組存在洗售交易的交易日共計24個,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17.39%;累計洗售成交9,950,759股,佔該股同期市場成交量的16.59%。馮越峰賬戶組洗售交易成交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的比例超過10%的有18個交易日,其中,2017年6月22日佔比最高,達50.31%。

上述期間,宋曉平賬戶組存在洗售的交易日共計17個,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12.32%;累計洗售成交2,715,974股,佔該股同期市場成交量的6.72%。宋曉平賬戶組洗售成交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的比例超過10%的有4個交易日,其中,2017年5月12日佔比最高,達38.67%。

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期間,“鎮海股份”股價偏離所屬上證綜指走勢,該股2017年3月20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46.98元,期末(2017年10月11日)收盤價33.17元,較期初上漲-29.39%,同期上證綜指漲幅4.66%,股價偏離度達34.05%。操縱期間,“鎮海股份”最高收盤價49.50元(2017年3月24日),較期初上漲5.36%,而同期上證綜指漲幅0.99%,股價偏離度達4.37%。

經計算,兩賬戶組操縱“鎮海股份”虧損33,568,490.41元。

(二)操縱“美芝股份”的情況

2017年4月5日至9月27日期間,馮越峰、宋曉平分別控制使用馮越峰賬戶組、宋曉平賬戶組通過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縱“美芝股份”。上述期間,兩賬戶組累計買入29,043,233股,累計買入金額1,026,794,289.41元;累計賣出29,042,633股,累計賣出金額1,037,207,832.97元。兩賬戶組期初持有“美芝股份”0股,期末持有600股。

上述期間,“美芝股份”共有57個交易日,兩賬戶組共計51個交易日參與交易“美芝股份”,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89.47%。兩賬戶組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27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47.39%,買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0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52.63%。兩賬戶組買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雙方之間相互交易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8.39%,其中,超過20%的有5個交易日,2017年5月12日佔比最高,達25.83%。兩賬戶組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26個交易日,賣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6個交易日,均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45.61%。兩賬戶組賣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雙方之間相互交易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爲6.83%,其中,超過20%的有3個交易日,2017年6月7日佔比最高,達23.87%。

上述期間,兩賬戶組在連續競價階段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或市價申買27,932,600股,佔兩賬戶組連續競價申買量比例的日均值爲71.48%;該類申買成交26,067,813股,佔同期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爲13.13%。其中兩賬戶組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或市價申買量佔當日兩賬戶組申買量比例在30%以上且對應成交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9個交易日。

上述期間,兩賬戶組多次實施盤中拉擡行爲。以“時段內股價漲幅超過2%且買入成交佔比超過20%”爲篩查條件,兩賬戶組在15個交易日內存在27次明顯拉擡行爲。

上述期間,馮越峰賬戶組存在洗售交易的交易日共計17個,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29.85%;累計洗售成交6,350,997股,佔該股同期市場成交量的7.58%。馮越峰賬戶組洗售交易成交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的比例超過10%的有10個交易日,其中,2017年6月1日佔比最高,達15.42%。

上述期間,宋曉平賬戶組存在洗售的交易日共計18個,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31.58%;累計洗售成交6,677,958股,佔該股同期市場成交量的7.60%。宋曉平賬戶組洗售成交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的比例超過10%的有6個交易日,其中,2017年6月1日佔比最高,達15.51%。

2017年4月5日至9月27日期間,“美芝股份”股價偏離所屬上證綜指走勢,該股2017年4月5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39.42元,期末(2017年9月27日)收盤價30.90元,較期初上漲-21.61%,同期原中小板綜指漲幅1.04%,股價偏離度達-22.66%。操縱期間,該股最高收盤價44.68元(2017年4月6日),較期初上漲13.34%,而同期原中小板綜指漲幅1.92%,股價偏離度達11.42%。

經計算,兩賬戶組操縱“美芝股份”獲利8,779,836.15元。

(三)操縱“華體科技”的情況

2017年7月18日至8月17日期間,馮越峰、宋曉平分別控制使用馮越峰賬戶組、宋曉平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操縱“華體科技”。上述期間,兩賬戶組累計買入21,526,726股,累計買入金額608,317,942.08元;累計賣出21,526,526股,累計賣出金額617,919,853.53元。兩賬戶組期初持有“華體科技”0股,期末持有200股。

上述期間,“華體科技”共有23個交易日,兩賬戶組在全部23個交易日均參與了交易,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100%。兩賬戶組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17個交易日,買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7個交易日,均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73.91%。兩賬戶組買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雙方之間相互交易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爲18.41%,其中,超過20%的有7個交易日,2017年7月26日佔比最高,達29.61%。兩賬戶組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12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52.17%,賣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4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60.87%。兩賬戶組賣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雙方之間相互交易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爲12.81%,其中,超過20%的有6個交易日,2017年7月27日佔比最高,達41.67%。

上述期間,兩賬戶組在連續競價階段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或市價申買21,817,000股,佔兩賬戶組連續競價申買量比例的日均值爲73.97%;該類申買成交19,547,449股,佔同期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爲18.94%。其中兩賬戶組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或市價申買量佔當日兩賬戶組申買量比例在30%以上且對應成交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8個交易日。

上述期間,兩賬戶組多次實施盤中拉擡行爲。以“時段內股價漲幅超過2%且買入成交佔比超過20%”爲篩查條件,兩賬戶組在14個交易日內存在27次明顯拉擡行爲。

2017年7月18日至8月17日期間,“華體科技”股價偏離所屬上證綜指走勢,該股2017年7月18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22.52元,期末(2017年8月17日)收盤價26.02元,較期初上漲15.54%,同期上證綜指漲幅2.90%,股價偏離度達12.64%。操縱期間,該股最高收盤價35.25元(2017年8月7日),較期初上漲56.53%,而同期上證綜指漲幅3.24%,股價偏離度達53.29%。

經計算,兩賬戶組操縱“華體科技”獲利8,465,119.32元。

(四)操縱“日盈電子”的情況

2017年8月16日至9月20日期間,馮越峰、宋曉平分別控制使用馮越峰賬戶組、宋曉平賬戶組集中資金優勢連續買賣,操縱“日盈電子”。上述期間,兩賬戶組累計買入20,374,579股,累計買入金額602,892,361.47元;累計賣出20,371,779股,累計賣出金額610,782,983.87元。兩賬戶組期初持有“日盈電子”0股,期末持有2,800股。

上述期間,“日盈電子”共有24個交易日,兩賬戶組在全部24個交易日均參與交易,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100%。兩賬戶組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18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75%,買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0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83.33%。兩賬戶組買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雙方之間相互交易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爲13.01%,其中,超過20%的有4個交易日,2017年9月8日佔比最高,達37.89%。兩賬戶組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17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70.83%,賣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9個交易日,佔期間該股交易日總數的79.17%。兩賬戶組賣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和雙方之間相互交易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爲12.39%,其中,超過20%的有4個交易日,2017年9月15日佔比最高,達36.56%。

上述期間,兩賬戶組在連續競價階段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或市價申買18,387,500股,佔兩賬戶組連續競價申買量比例的日均值爲67.21%;該類申買成交17,066,524股,佔同期市場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爲14.54%。其中兩賬戶組以不低於市場賣一價或市價申買量佔當日兩賬戶組申買量比例在30%以上且對應成交量佔當日市場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5個交易日。

上述期間,兩賬戶組多次實施盤中拉擡行爲。以“時段內股價漲幅超過2%且買入成交佔比超過20%”爲篩查條件,兩賬戶組在12個交易日內存在27次明顯拉擡行爲。

2017年8月16日至9月20日期間,“日盈電子”股價偏離所屬上證綜指走勢,該股2017年8月16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23.38元,期末(2017年9月20日)收盤價27.79元,較期初上漲18.86%,同期上證綜指漲幅3.53%,股價偏離度達15.33%。操縱期間,該股最高收盤價31.74元(2017年9月6日),較期初上漲35.76%,而同期上證綜指漲幅4.13%,股價偏離度達31.63%。

經計算,兩賬戶組操縱“日盈電子”獲利6,808,105.36元。

綜上,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馮越峰、宋曉平分別控制使用馮越峰賬戶組、宋曉平賬戶組,共同操縱“鎮海股份”“美芝股份”“華體科技”“日盈電子”等4只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馮越峰、宋曉平操縱“鎮海股份”虧損33,568,490.41元,操縱“美芝股份”獲利8,779,836.15元,操縱“華體科技”獲利8,465,119.32元,操縱“日盈電子”獲利6,808,105.36元,以上合計獲利24,053,060.83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電子報表、QQ聊天記錄、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證券賬戶交易終端信息、銀行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馮越峰、宋曉平的上述行爲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爲。

在聽證過程中,馮越峰提出如下申辯意見:

第一,在賬戶控制關係方面,馮越峰未控制“陳某芳”“龔某德”“黃某蓉”“孫某”“周某珍”證券賬戶。

第二,在合謀操縱認定方面,馮越峰未與宋曉平合謀操縱,僅憑交易員徐某的詢問筆錄認定合謀,證據不足。

第三,在違法所得計算方面,四隻涉案股票的盈虧應當相抵。

第四,本案已經超過行政處罰時效。馮越峰涉案行爲持續至2017年10月11日,而對馮越峰的立案調查時間爲2019年11月8日和2021年5月19日,已超過2年的行政處罰時效。

第五,本案量罰過重。馮越峰系初犯,違法情節輕微且積極配合調查。

綜上,馮越峰請求減輕處罰。

經複覈,我會對馮越峰的意見不予採納,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認定馮越峰控制使用賬戶組,系綜合馮越峰自認、交易員和配資中介等指認、交易員手機中的電子報表、資金關聯和交易終端關聯等證據維度綜合認定的。“陳某芳”“龔某德”“黃某蓉”“孫某”“周某珍”賬戶均有至少三方面證據予以證明,足以認定相關證券賬戶由馮越峰控制使用。

第二,馮越峰與宋曉平合謀操縱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馮越峰及交易員的詢問筆錄、交易員的QQ聊天記錄、賬戶交易彙總表等證據,以及雙方互相交易和相互配合在盤中拉擡股價的情況,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合謀操縱。

第三,本案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馮越峰的涉案行爲發生在2017年3月20日至10月11日,該違法行爲具有連續性。我會於2019年5月14日向當事人送達《調查通知書》,上述違法行爲仍在行政處罰時效之內。

第四,操縱多隻股票的違法所得不應盈虧相抵。多次、操縱多隻股票的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比單次、操縱單隻股票更嚴重,如果將多個操縱行爲的違法所得盈虧相抵,相當於用虧損的違法行爲去抵消、減輕盈利的違法行爲,不能正確反映行爲人違法行爲的嚴重程度。

第五,本案量罰適當。馮越峰曾於2016年3月因參與操縱市場被我會行政處罰。本案量罰已綜合考慮馮越峰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於馮越峰、宋曉平的共同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24,053,060.83元,其中,由馮越峰承擔12,691,398.98元、由宋曉平承擔11,361,661.85元;處以72,159,182.49元罰款,其中由馮越峰承擔38,074,196.94元、由宋曉平承擔34,084,985.55元。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