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基隆東岸停車場OT案 無包庇情事
基隆市東岸商場。本報資料照片
針對財政部遭質疑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一事,財政部今(13)日表示,該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中,尊重法院判決結果,若有促參法規相關疑義將協助提供法規釋疑,無「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也無包庇情事。
財政部推動促參司說明,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促參法)規定,OT案爲「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的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案則是「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併爲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兩者差異顯而易見。
對於基隆市東岸停車場無OT案轉爲ROT案情形,財政部指出,經檢視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爲OT案,其公共建設爲既有停車場委託營運,公共建設類別屬交通建設,契約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爲附屬事業,該案於2016年經該市府覈定增建2樓至4樓商場,屬附屬事業增建,非屬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的增建、改建及修建,並無促參法所稱ROT案適用,也沒有OT案轉爲ROT案情形。
財政部強調,基隆市政府於2016年9月9日函請財政部促參司就「民間機構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規範於履約期間增加投資」一節釋疑,因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該案既無OT案轉爲ROT案適用之虞,且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基於尊重主辦機關權責,請該市府依據投資契約約定,本權責核處,並無疑義,無「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也無外界所稱包庇情事。
財政部解釋,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爲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爲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