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財部解停車需求 推國有土地停車場業務

國產署表示,該署已建立辦理停車場相關標準作業流程,並應實務需要與時俱進,最近於113年5月9日修正相關規定。國產署各分署辦理平面式路外收費停車場之作業方式有二,一是國產署各分署委託各級政府機關,由各級政府機關負責規畫停車場,以出租方式公開招選廠商投資經營,收益由雙方分收,並因應地方停車迫切需求,爲能立即提供民衆停車,修正放寬於完成公開招商前過渡時期,開放民衆停車及收費之規定;另一是由國產署各分署自行公開招商,與具有專業能力之民間業者合作闢建停車場經營使用,各分署得依個案情形,在招商文件規範契約期間及屆期時得予延長續約,契約累計年期最長有6年之彈性,避免契約屆期時倘仍無具體長期活化方式,需再重新招標,以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該署辦理設置平面式路外收費停車場方式,皆以自由競爭市場機制收取停車場權利金或租金,有助於引進民間資金興建及經營管理技術,增加市區停車位供給,紓解停車空間不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