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斌/《監獄真相大揭露》:監獄人權從小處着手

▲罪大惡極之人侵犯了他人與自己的人性尊嚴,但罪大惡極之人仍保有不受侵犯的尊嚴,也應該受到尊重。(圖/視覺中國CFP)

審判長同理

2018年6月9日媒體報導,前一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模擬法庭」召開準備程序。模擬擔任被告陳欽賢法官現職審判長),不但穿上囚衣,還戴上手銬腳鐐。他表示,希望能易地而處,藉此體會被告的心情。陳欽賢在法庭上提出不理光頭及不穿囚衣的訴求,避免讓人有「未審先判」的不良印象,模擬法庭審判長洪榮家(也是現職審判長),已予照準

籬內亦我族類

好多年前,陪長輩看民視八點檔連續劇,看到演員柯俊雄敘述「籬仔內」的情節。第一次聽到「籬仔內」,指涉監獄。當下也感受到,籬內外的人權待遇的確不一樣。具體而言,「籬仔內」住的也是人民,不分性別、年齡、學經歷、省籍、宗教信仰等,既然報復刑思想如今已流行到教育刑,監獄中的人民,就應儘可能享受基本人權。他們仍然是我族類,自應擁有人性尊嚴。

小人物三解釋

民國87學年度學期,我是長榮管理學院(已改制長榮大學)教授級兼任專家,在進修學部講授憲法課程。學生當中有一個特立獨行警員王伯羣,讓我印象深刻。

2007年7月20日,司法院公佈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揭明,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否則與憲法第12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不符。我詳閱該號解釋的聲請書,赫然發覺,原來是王伯羣於2001年11月間,被檢方以其他重罪名義核發之通訊監察書,監聽到他告知案外人某女,其欲查詢之某人之住址案經以泄密罪判刑1年確定。他認爲,該確定判決有違反憲法第8、12、16、23條之疑義,於2007年1月,自撰聲請釋憲書。僅僅半年,大法官就以一致的意見作成違憲宣告。王伯羣犯罪是一回事,卻意外衝撞體制,促成人權向前邁步。

2008年12月26日,大法官以釋字第653號解釋指出,《羈押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不許受羈押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之部分,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限期2年修正。此號解釋,聲請人又是王伯羣。

該號解釋起因,王伯羣因案在監服刑,違反規定,被施以隔離處分及24小時錄影錄音之處分。王伯羣不服而提起訴願,卻因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不準爭訟。王伯羣窮盡司法救濟途徑後,於2005年1月自撰聲請書,聲請釋憲

因應釋字第653號,行政院向立法院提案修正《羈押法》,但立法院一直未完成審議。王伯羣已出獄,再度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大法官於2014年5月16日公佈釋字第720號解釋,補充解釋第653號,宣告《羈押法》未修法前,羈押被告可以直接請求救濟。王伯羣三次聲請釋憲都成功達陣,有媒體封他爲「釋憲達人」。

權利有救濟

上揭釋字第653號解釋,許宗力大法官發表協同意見書強調:本號解釋可說是對特別權力關係施予致命的一擊,乃本院解釋首次全面性地,並未設任何條件限制地揚棄特別權力關係。這是我國人權史上一記重要里程碑,也是公法學,尤其是行政法學發展史上劃時代的重要事件,相信對未來法治發展可以產生深遠的正面影響。

李建良教授則認爲,大法官對於人性尊嚴與隱私權的緊密關聯及其構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核心價值的重視,在釋字第653號解釋表現得淋漓盡致。他指出,罪大惡極之人,侵犯他人與自己的人性尊嚴。但無疑地,罪大惡極之人仍保有不受侵犯的尊嚴,也應該受到尊重。人性尊嚴的價值在人本身即是目的,無分貴賤,不計善惡。臺灣能否稱得上是維護人權、保障尊嚴的憲政國家,端視受羈押被告是否獲得應有的自由與尊嚴。

吳庚大法官生前一再提及,孫中山奔走革命,提倡「軍人、黨員、公務員及學生」只能盡義務,不能享權利。他說,這就是當時歐陸流行的特別權力關係。他進一步指出,既然特別權力關係,已發展成公法上職務關係,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下,遭壓抑的人權都應逐一釋放。

▼報復刑思想如今已流行到教育刑,監獄中的人民,就應儘可能享受基本人權。圖爲李永然最新合著的《監獄真相大揭露》。

蔡文斌,律師,中華人權協會會員,曾任國大代表、考試委員、臺南市副市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