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報不實跳槽沒用 金管會修法跨公司究責

高晶萍指出,現行法規只有針對負責人「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投保中心可以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此次修法新增納入「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從事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佔、背信」等不法行爲,亦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有予以解任的必要,明文列舉爲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

高晶萍指出,過去許多案件投保中心難取得勝訴,因爲這些負責人若在A公司發生財報不實、跳槽到B公司後,法院會認爲,由於投信中心是以執行業務對公司產生重大損害要求解任,但負責人已不是在A公司,無法適用於B公司職務解任,即造成跨公司解任困難,修法後將可讓更明確。

她解釋,所謂「非常規交易」是指掏空背信,例如「高價買低價賣利益輸送」、操縱股價則是在交易市場的操縱。

高晶萍指出,過去投保中心代位求償最多的案件以「財報不實」案件最多,此次修法後,可進行跨公司解任,且事發十年內都可提請訴訟。

此次修法也放寬投保中心執行業務的支出及費用之限制,增列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的合計,一併作爲保護機構的經費來源,以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

高晶萍指出,由於投保中心近年在商業法院的訴訴多、案件量激增,聘任人員薪水太低留不住人才因此有進行調薪,費用支出變多,需要多一點收入來源,因此放寬。

此次也修正第32條,判決結果通知投資人方式,如全案勝訴或全案上訴時,以公告方式替代書面通知;不提起上訴時,投保中心則須於收受判決書正本後7日內以書面通知,兼顧授權人權益之保障。

爲期明確,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保護機構所提已係屬尚未終結之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高晶萍表示,此次預告30日後還須送行政院審議,並提立法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