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經濟動物!法院認導盲犬也是寵物 繁殖須提免絕育申報
對於視障人士來說,導盲犬是非常有幫助的工作犬!不過臺灣導盲犬協會遭到檢舉,146只導盲犬未依《動物保護法》規定申報免絕育,被臺北市政府裁罰3萬元,但協會以導盲犬是「經濟動物」並非「寵物」,提告抗罰。對此,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未勸導直接開罰,違反程序,判免罰,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臺北市政府於104年接獲檢舉,導盲犬協會對於犬隻未給予適當醫療照顧,並有不當繁殖虐待行爲,故派出動保員前往稽查,並根據網路公告資料,確認導盲犬協會實際有164只導盲犬,卻只提供其中68只的資料,餘下78只則資料不明,依法開罰3萬元。
協會主張,導盲犬是具備引導之輔助功能,提供特定殘疾人士使用,應歸類於《動保法》中「爲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經濟動物,而非寵物,因此不須進行寵物免絕育申報,提告抗罰。臺北高等法院認定,導盲犬具有經濟動物、寵物雙重性質,開罰無不當,但未勸導直接開罰,違反程序,判免罰,全案可上訴。
《動物保護法》「強制絕育」在104年9月15日上路,飼主若不想替毛孩絕育,或是想讓牠們進行生育,都必須提出申報免絕育,否則罰鍰最高可達5萬至25萬元,希望能借此全面拉高家犬絕育率,逐步阻斷棄犬變街犬的源頭。★圖片爲版權照片,由路透社供《ETNEWS新聞雲》專用,任何網站、報刊、電視臺未經路透許可,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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