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值得同情...臺南臨時工又為1千販毒 連法官也看不下去

臺南林姓臨時工前年3月間,經施姓男子聯繫表示欲向他購買安非他命,同日上午兩人相約在中西區住處附近會面,林將一小包重約0.3公克安非他命交給施,並收取1000元現金,經警循線查獲,林坦承犯行,但他因相同案件剛執行完畢再犯,法官認他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5年1月。

林於偵查、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與施等人於警詢、偵訊證述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等資料佐證,堪認林自白與事實相符。

臺南地院指出,林於2018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判處1年4月確定,2021年2月底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前案與本案犯罪類型、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且林於前案入監執行完畢後,在1年1月餘短時間內,旋即再犯本案罪質相同重罪,依法加重其刑。

然而,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不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依法先加後減。

律師爲林男求情,酌減其刑,法官認爲,依卷證資料,看不出他因特殊原因或環境,迫於無奈才爲販賣毒品犯行,在客觀上並無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臺南地院表示,念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對象僅1 人,交易數量、價格也非甚鉅,且林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認林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5年1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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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律師爲他求情,酌減其刑,法官認爲,依卷證資料,看不出他因特殊原因或環境,迫於無奈才爲販賣毒品犯行,認林男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5年1月。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