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惹議 教部:嚴重者終身不聘

全教總今天質疑預告中的國中小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讓不適任校長仍能回任一般教師,形同給予一道「免死金牌」。教育部澄清,犯行嚴重將終身不能聘任爲教育人員。

教育部於4月11日預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針對校長涉及性侵、貪污瀆職、嚴重霸凌,以及經醫師判定有精神病等不適任情況,訂定全國統一的處理標準。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全教總)今天在臺北召開記者會,質疑草案讓不適任校長仍可「回任」一般教師。理事長侯俊良表示,實務上,縣市政府往往先讓校長回任教師,後續如果有不適任情形,再由教評會處理,如此一來,等同校長擁有一道「免死金牌」,有2次審議機會。

全教總舉出幾項不合理的案例,民國109年某特教學校校長因情緒管理、行政作爲不當,被解任後調到另一所學校擔任教師,他在新的學校有獨立空間辦公,且不必授課、不與其他師生接觸。102年嘉義縣某國小校長酒後駕車,且連犯4次入監服刑,被解除校長職務後,仍能回任教師。

對此,教育部今天稍晚以文字迴應,草案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規定,讓主管機關依不適任情形嚴重程度處理。最嚴重的是解除職務、終身不能聘任爲教育人員;次重的則是管制1到4年不能聘任。

教育部表示,情節較輕微的纔會由主管機關作成回任教師、改任其他職務,或移送校長考覈會等處置。

教育部強調,草案經過預告,預計於5月10日正式發佈,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也「準用」相同機制處理。期待能建置完善受理、調查、審議機制,公平、公正、勿枉勿縱,保障學校校務穩定推動及校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