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女客上網給負評 店員「奧客」辱罵判拘役10天還要賠1.5萬
▲林姓店員不滿女客上網給負評,竟在臉書PO出女客帳號、本人照片,並以「奧客」等不雅文字辱罵,臺南地院簡易庭判他拘役賠錢。(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1名王姓女子到臺南市一家飲食店消費,因店員給餐錯誤、服務態度不佳,即上網給該店家負評,不料引起林姓店員不滿,即擷取王女帳號及照片,在臉書公開PO出,還用「奧客」、「幹」、「三小」等不雅文字辱罵。臺南地院依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林姓店員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並賠償王女15000元精神撫慰金。
判決指出,王女到臺南市一家飲食店消費,因店員給餐錯誤,服務態度不佳,她到店家網站留言給予評論,引起被告林姓店員不滿,2018年7月14日11時許,至Instagram社羣網站,擷取王女帳號(含王女本人照片)PO在臉書,並標註「一樣不想碼這種奧客」、「幹」、「草擊敗沒講話也中槍三小」等不雅文字後發表,足以貶損王女在社會上之評價。王女憤而提告並求賠10萬元精神撫慰金。被告辯稱,他當時在餐廳擔任助理,老闆大多在國外,被告負責處理很多事務,又必須體諒工讀生,導致被告精神壓力很大,事發後有以LINE誠心向王女道歉等語。
臺南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爲,林男所爲觸犯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另林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網際網路社羣,張貼王女資料於臉書上留言標註「一樣不想碼這種奧客」等文字,內容讓林女人格遭受侮辱,使她承受相當精神上痛苦,她請求損害賠償,於法有據。
但法官認爲,王女有工作,且名下還有兩輛汽車,而被告雖是大學畢業,名下沒有財產,平均月薪僅1萬多元,雙方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差異頗大,審酌本案事發經過、兩造社會地位、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被告公然以使人難堪之文字貶低原告人格之行爲,造成其精神及名譽受損等一切情狀,認王女因名譽權受侵害,判林賠償15000元爲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