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曾有過養育之恩 孩求免除義務!他坦承:很慚愧只能接受

不曾有過養育之恩,孩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男子坦承:「很慚愧只能接受」。(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64歲男子阿國(化名)遭到孩子指控,他尚未出生時,父親就已在監執行,成長過程中由母親扶養長大,父親對他不曾有過一日養育之恩,後來父親離婚後也再婚,另外有自己的家庭。不滿父親未盡扶養義務,如令他負擔父親的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因此依法請求准予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對於孩子的主張表示,他同意孩子的請求。因爲他感覺到很慚愧,到了老年看到孩子所提的書狀,他也只能接受。他現在已經沒有在吸毒了,也有在工作,不久後就要退休。

法官調閱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阿國的名下無財產,近3年所得分別僅2000元、14000元、94760元,可見阿國已不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而阿國的孩子,對於不能維持生活之父親,依法即負有扶養義務。

法官審酌,阿國身爲人父,在孩子成年以前,依法負有扶養之義務,但卻忽視當時年幼的孩子,亟需父親提供生活扶助及照料,未能克盡父親的扶養照料責任,明顯已構成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並且情節重大。

法官認,阿國與孩子長期感情疏離,如強令其負擔對阿國的扶養義務,顯有失事理之衡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的孩子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之規定,請求免除對阿國的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