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競選廣告物9/26始得刊登 提前設置最高罰5萬
選戰開打,北市廣告林立,圖爲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爲維護市容景觀、公共安全及交通秩序,臺北市建管處今天表示,候選人設置競選廣告物,應依「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申請許可,未依規定申請者,發函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或5萬元以下罰鍰,可按次處罰。
依照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市長及市議員候選人之競選廣告物得設置期間爲今年9月26日至11月25日,里長候選人之競選廣告物得設置期間爲本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
建管處長劉美秀表示,廣告物如具有「參選人姓名」、「參選人號次」、「參選人圖像」、「競選項目或活動名稱」及「標語或標記」等三個以上的項目時,即屬競選廣告物。爲使候選人及民衆瞭解相關競選廣告物的規定,建管處網站上建置有「競選廣告物專區」做爲宣導。
另依現行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競選廣告物違反本自治條例第5條及第8條規定,得令使用人、設置人或設置處所所有人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劉美秀提醒,爲樹立公職人員選舉之良好典範,各參選人請務必遵守競選廣告之規定,建管處將依法執行清除作業並收取代拆費用,以還給市民一個安全、乾淨的市容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