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建管處官員市府外收建商賄款 下場慘了

臺北市政府外收建商賄款,北市建管處官員判囚7年半定讞(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前臺北市建管處官員戴一貫2014年分別在臺北市政府外及建案旁,收了建商共40萬元賄款,蓋章覈准建案使用執照的申請,最高法院斥責戴男毫無悔意,惡性非輕,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7年10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0萬元沒收,全案定讞。

戴一貫是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施工科工程員,負責建築物竣工勘驗及審查、核發使用執照等業務,於擔任工程員期間,曾負責勘驗晶鑽建設公司位在北市內湖區之建案各樓層是否竣工外,而李嘉詳是晶鑽建設實際負責人。

李嘉詳在2014年爲確保能提早取得使用執照,順利進行使用執照之審覈,委請友人與戴一貫相約在北市政府外,當場交付20萬元現金之賄賂款,並請戴一貫儘快核發上開建案之使用執照,但李嘉詳因未附完整竣工照片,戴一貫由予以退件。

李嘉詳於知悉遭退件後,與戴一貫相約在內湖晶鑽帝寶建案旁的停車場碰面,當場交付20萬元現金之賄賂予戴一貫,希望戴一貫儘快覈准建案使用執照之申請,戴收受前開共計40萬元現金之賄賂,旋於收件當日2014年年9月22日蓋章覈准該建案使用執照之申請。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酌戴男收受賄賂,藉職務上行爲圖謀晶鑽建設機構之利益,破壞政府官箴形象,行爲可議,且其非但否認犯罪,飾詞狡辯,更試圖於偵訊過程中要求李嘉詳不要提及行賄之事,毫無悔意,耗費司法資源,惡性非輕,判刑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