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補教女老師告家長損害名譽權 刑事不起訴、民事免賠
在臺北市經營數學補習班的廖姓女子,不滿3名家長說她壞話並辦理退費,憤而提告求償;刑事部分,士林地檢署不起訴確定,民事部分,臺灣高等法院與檢方認定相同,認爲沒有證據證明家長有侵害廖女的權利,判決免賠。可上訴。
廖女提告指稱,阮姓夫婦與曾姓家長在2019年12月6日下午6點多,以幫子女辦理退班爲由到她經營的補習班,講了不是事實的話,損害她名譽權,致她之精神受有痛苦,家長鬚賠償她精神慰撫金,並張貼道歉啓事1周。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3家長鬚賠償23萬元並張貼道歉啓事,但高院認爲,3名家長無法認定有不法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之情事,況且廖女提告3人涉犯妨害名譽的刑事部分,檢方已不起訴確定,高院也相同認定,判決免賠及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