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殯葬處貪官護航特定廠商、索賄過奢華人生 監察院彈劾:違失重大

▲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副處長王文秀。(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前臺北市殯葬處副處長王文秀,多次以泄漏底標等機密護航廠商得標再索賄,檢調追查發現,王文秀平均年薪120多萬元,但卻經常去做SPA、醫美,還要支付車貸、房貸、供養法師,月開銷20到30萬元,與收入顯不相當,北檢日前依貪污收賄等罪起訴王和廠商等8人,並請法院沒收王女來源不明財產249萬元。監察院今(18日)指出,王文秀涉嫌利用職務收受廠商賄賂,情節重大;該處前處長洪進達未能克盡其職責監督所屬人員,亦有違失,監察院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王文秀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期間,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收賄、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泄密等相關罪責;被彈劾人洪進達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期間,對王文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顯有監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爲洪進達決行,卻疏於注意採購及相關行政程序,2人違失事證明確,情節重大。監察院於113年9月5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麗珍、張菊芳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王文秀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副處長期間,罔顧法紀,假借其職務上權力、機會,泄漏應秘密之採購資訊,使特定廠商得標,妨害採購制度之公平原則,並收受廠商賄賂,違失情節重大。

第一、辦理「110年臺北市聯合奠祭禮廳佈置等勞務採購案」,透過不法採購程序,將特定廠商評爲最高分,使其成爲優勝廠商,取得該採購案價款新臺幣(下同)1,220萬元之不法利益。

第二、辦理「110年度第一、二殯儀館電子輓聯維護及運作委託服務採購案」、「網路公祭示範禮廳採購案」、「111年度第一、二殯儀館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111年富德靈骨樓、陽明山靈骨塔、臻愛樓及富德公墓辦公室清潔案」、「110年遺體(含移置、移棺)及無名(主)屍處理暨相驗解剖案件作業與清潔維護勞務採購案」及「108-111年第一、二殯儀館及辛亥路高架橋下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勞務採購案」,泄漏應秘密之採購資訊,使特定廠商得以提前知悉採購案內容,或順利通過評選,並涉嫌收受賄賂。

第三、辦理「寶相閣生命紀念館申請案」,明知該申請案之預定用地因聯外道路寬度未符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不得小於6公尺之規定,屬無法補正項目,本應作成逕予駁回之行政處分,卻先以收受10萬元現金賄款並協助刪除逕予駁回申請等公文內容,又爲使該申請案有機會補正及後續順利覈准通過,並與業者期約以交付100萬元作爲報酬。

第四、於爲前揭犯罪事實期間,其收入與相關支出金額顯不相當,亦未對其財產來源提出合理說明,涉犯財產來源不明罪。

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洪進達擔任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處長期間,對前副處長王文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案,顯有監督不周;另就王文秀所涉案件,有部分爲洪進達決行,卻疏於注意採購及相關行政程序,足見殯葬處管理鬆散,對機關內人員與業者過從甚密乃至任意泄密等不法情事,卻未能克盡其職責,監督所屬人員,察覺不法,防患於未然,顯有怠忽職守,亦涉有違失。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洪進達、王文秀上開所爲,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等相關規定,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有懲戒之必要。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暨監察法第6條之規定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