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認證 微信紅包屬贈與 可不還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微信紅包與轉帳性質有所差異,紅包屬於贈與,轉帳則是借款。圖爲一對夫妻展示兒子春節時發的微信紅包。(新華社資料照片)

在大陸日常生活中通過微信發紅包或轉帳十分常見。但如果一旦產生金錢糾紛,經由微信「紅包」給出的錢可不見得要還。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借款糾紛案件,認定微信紅包與轉帳性質有所差異,紅包屬於贈與,轉帳則是借款,並以此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萬2900元(人民幣,下同),該事件也衝上大陸網路熱搜討論。

該案件的原告劉女士表示,2019年通過微信認識被告周先生。之後周先生以經濟困難爲由多次借款。2020至2021年間,劉女士通過銀行轉帳、微信紅包等方式累計向周先生轉款1萬5669元,經多次催促未曾歸還。周先生則辯稱這些款項不是借款而是贈與。

對此,法院審理認爲,劉女士以微信紅包、微信轉帳2種方式提供資金,微信紅包自身即包含「贈與」意思,結合本案具體情形,針對劉女士發送的微信紅包共計2769元認定屬於贈與,無需周先生償還。

但針對微信轉帳的1萬2900元,周先生雖辯稱是贈與,卻無證據證明劉女士有贈與意思,且考慮到周先生曾向劉女士借款等情況,認定通過微信轉帳支付的款項屬於借款、應予償還。

審理法官進一步說明,微信轉帳和微信紅包,二者雖然都是通過微信軟體操作付款,但應從不同功能與屬性,對兩種付款性質加以區分認定。微信紅包是微信社交功能的典型體現,設置金額上限爲200元,且名爲「紅包」,根據中國民間習俗給付的「紅包」,在通常情況屬於自願贈與,無需返還。

另要注意的是,有特殊意涵的轉帳金額如「1314」、「520」也可能被認定贈與。在另一起糾紛事件中,南京的李先生和楊女士戀愛不到1年後分手。李先生要求楊女士退還戀愛期間的23萬多元轉帳,包括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額。

法院審理後認爲,戀愛期間表達愛意互相支出金錢屬於自願,性質也是贈與而非彩禮(聘禮),並結合李先生收入水準,最終判決駁回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