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興一賓館,發生火災不報警!負責人被行拘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記者從大興區消防救援支隊獲悉,近日,大興區一賓館負責人因爲發生火災後不報警,被行政拘留。

6月28日10時52分,大興區消防救援支隊接到總隊指揮中心調度命令,轄區內一賓館有冒煙的警情,黃村消防救援站到場進行處置。經排查,爲賓館一房間內櫃子過火,無人員被困傷亡。經過支隊火災調查人員現場勘查,起火原因爲旅客使用簡易衣物烘乾機烘烤衣物,在離開房間後未斷電,導致烘乾機長時間烘烤衣服引燃衣物引發火災。

支隊在開展火災原因延伸調查期間,發現這起火災之所以造成財產損失,主要原因是報警不及時,錯過最佳滅火時機造成的。通過調取單位內視頻監控發現,10時43分房間內起火,房間感煙探測器報警,消防控制室接到主機報警後,單位負責人王某對主機報警進行了消音復位處理。當主機報警器再次報警後,王某再次進行了消音復位處理,並通過監控和巡視人員確認起火。10時46分王某上樓進行查看,但並未報警。直至10時52分,旅客撥打了119報警電話。時間延誤了整整9分鐘。

“您知道中控主機的操作員需要取得相應的操作資格證書嗎?”

“知道。我沒有,有的那個人沒在。”

“在發生起火冒煙後,您有撥打報警電話報警嗎?”

“我沒有打報警電話,聽說是住宿的客人打的……”

當監控視頻擺在王某面前,通過火災調查人員對王某的詢問,調查人員得到了該負責人試圖掩蓋火情的真相。

最後,單位負責人王某因不及時報警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對其進行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立即報警。任何單位、個人都應當無償爲報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嚴禁謊報火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在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消防部門提醒,火災場所的值班人員、單位負責人等,對火災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知悉火災發生後應及時撥打119,不報警或不及時報火警的行爲,會造成消防機構不能知悉火情,延誤滅火救援,將會造成火災損失擴大的情況。

記者 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