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監辦事員嫌官小!硬要佔缺「典獄長室」 還入侵電腦幫自己升官
▲臺北監獄林姓辦事員於2013年間借調矯正署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竄改人事系統個人與他人之個資遭檢舉送辦。(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在臺北監獄擔任辦事員的林姓男子於2013年至2017年間借調法務矯正署人事單位期間,竟趁職務之便登入矯正署人事系統,在未授權下竄改自己與他人服務機關、職等等電磁紀錄,事後遭檢舉送辦,法官認爲,林竄改電磁紀錄後自己並未獲利,審理後依僞造文書罪辦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得向公庫支付3萬元,提供義務勞務80小時。
檢方調查,30歲的林姓男子原任職於臺北監獄辦事員,屬於一般公務人員,於2013年4月至2017年10月被借調矯正署人事室,主要業務包括辦理署內替代役業務、未婚聯誼、服務獎章、人員辭職與同仁數位學習時數等,但卻於2017年10月5日利用公務電腦,登入矯正署「WebHR人力資源管理資訊系統」,將個人資料中佔缺單位代碼由「6200」改成「00」,佔缺單位由「作業科」自動變更成「典獄長室」,導致人事系統組織編制檔出現異常。
林還趁曾姓同事休假,利用對方帳密登入系統,入侵個人資料頁面,將曾姓同事服務機關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變更爲「法務部矯正署」,還新增科員、人事室等欄位,並在兼職官職等加上「薦任第6職等」,林竄改人事電磁紀錄後遭檢舉,才讓林利用職務之便竄改人事電磁紀錄事情曝光。
地院查出,法務部矯正署「WebHR系統內資料」,是政府機關掌管電子檔電磁紀錄,屬於準公文書性質,林員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卻僅因好奇心任意修改個人資料電磁紀錄,行爲雖屬不當,審酌林並未因此獲得利益,行爲相對輕微,依刑法59條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林員並無前科且素行良好,出於好奇能否自行修改人事資料才犯案,行爲終究和圖利或損害第三人爲目的者有別,犯案亦坦承犯行,審理後依2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變造準公文書罪,各判林7個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緩刑2年,期間須於判決確定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並提供義務勞務8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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