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總部最多隻能2處 上路後6個月內要整並完畢
▲金管會預告修正草案,未來保險業總部增設以一處爲限,施行後6個月內須完成整並。(圖/記者湯興漢攝)
金管會今(25)日預告「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明定將通訊處、展業處等更名爲通訊處外,同時也規定壽險公司若總公司地方不夠,另外設立只能以一處爲限,避免散落各處,預告期爲60天,一旦上路後,壽險公司須在6個月調整完畢。
爲因應實務作業的需求,金管會已完成「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的研議,這次修正共有6大重點,首先是配合國內分支機構分爲三級管理,增設服務中心;另爲避免名稱混淆,將通訊處、展業處等其他分支機構修正爲通訊處。
第二,考量保險業的分公司(分社)或涉及對外營業行爲的異地辦公場所,遷移或裁撤恐影響員工權益,因此將員工安置計劃納入申請覈准時應檢具的文件。
第三,增訂保險業因總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所載地址有不敷使用者,可以在國內設置異地辦公場所,並以一處爲限,主要是避免散落各處的情形;另外增訂異地辦公場所涉及對外營業行爲者,其設置、遷移或裁撤應事先經主管機關覈准;未涉對外營業行爲者,則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並訂有該等場所不得有受理申辦保險業務等情況。
金管會保險局官員說明,異地辦公場所限於營業執照所載地址的同一地區設置,並以一處爲限,而同一地區指的是除了臺北市及新北市、新竹縣及新竹市、嘉義縣及嘉義市各視爲同一區外,其餘以同一直轄市、同一縣市作爲同一地區。
第四,增訂保險業得視需要設立電腦中心、教育訓練中心、電話客服中心或倉庫非供對外營業用的場所,以及該場所設立、遷移與裁撤程序,但不得有受理申辦保險業務。
第五,配合國內分支機構增加服務中心層級,增訂服務中心設立、遷移與裁撤程序、得辦理的業務範圍及服務中心主管資格條件,同時也考量現行保險業在國內機場航廈內,設置保險櫃臺提供保險服務,因此增訂設立、遷移與裁撤程序及得辦理的事項;第六,該辦法上路後,保險公司須在6個月調整國內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