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率“報行不一” 紫金保險、國任保險廣東分公司被罰

公司相關負責人被警告並罰款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發佈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因未執行備案的保險費率,紫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被罰款40萬元,該公司總經理趙子安被警告並罰款8萬元。無獨有偶,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因相同事項被罰款45萬元,三名有關責任人均被警告,共計被罰20萬元。有法律人士指出,近兩年來針對有關行爲採取監管措施及行政處罰數量明顯增加,預計“報行合一”將是今後一段時期的監管工作重點。

調增保險費率或增加消費者的負擔

新快報記者梳理相關公告發現,上述兩家險企的違規事項均爲責任保險業務中存年化保險費率高於產品備案的最高年化保險費率。其中,紫金保險廣東分公司涉及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責任保險業務中的11筆保單。

作爲財險險種之一,責任險的承保標的是被保險人(致害者)對第三者(受害者)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以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爲例,簡單來說,保障責任包括賠付第三方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如車禍意外導致行人傷殘等。

中國保險學會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蘭臺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王德明律師認爲,對保險產品費率進行監管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公衆利益、維護保險市場競爭秩序和維持對價平衡原則。

王德明表示,不能通過各種方式實質性調整保險費率,對於財產險來說,如果調增保險費率,則可能不公平對待消費者,增加消費者的負擔,如車險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產品價格還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如果調減保險費率,則會影響保險公司的合理費用支出,可能不能覆蓋成本,影響公司的經營穩健性;還可能因費率過低形成不正當競爭、擾亂商業財產險市場正常經營秩序。

對總公司層級的處罰力度增加

王德明指出,綜合來看,近兩年因“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行爲”而被採取監管措施及行政處罰的數量明顯增加。行政處罰的行爲涉及種類多樣,包括實際承保條款費率與審批或報備條款費率不一致、擴大或縮小責任免除、改變業務流程、調整賠付方式等方面。處罰措施是堅持“雙罰制”,對公司以罰款爲主要方式,尤其是增加了對總公司層級的處罰力度,對個人處罰中明顯加大了對總公司層級負責人及部門條線負責人的處罰力度。

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去年以來,多家財險公司總公司因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費率或條款等相關原因被罰款,具體包括太平財險、陽光財險、泰康在線、安盛天平保險、美亞財險等,單項罰款金額可達50萬元。

據瞭解,去年監管部門在人身險行業力推“報行合一”。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財險司今年1月發文提到,優化行爲監管,加大車險領域“報行合一”檢查處罰力度。國聯證券分析師認爲,在嚴監管背景下,頭部公司憑藉更規範、精細的管理能力有望進一步擴大競爭優勢,行業集中度有望再次提升。

■新快報記者 林廣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