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系列/理財族注意!海外所得非盈虧互抵 短漏報將遭連補帶罰

▲理財族要注意,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等,各類別所得分開計算,虧損以零計算,不能盈虧互抵,所得額超過100萬元,就要申報。(圖/翻攝自Pixabay、示意圖

記者吳靜君臺北報導

臺灣近年來海外投資管道與日俱增,吸引不少國人投資連結海外債券基金或者是金融商品,但如果投資的金融商品有配息的收入,屬於海外所得。

有關海外所得的計算,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表示,要比照臺灣所得計算一樣,按照所得類別分開計算,各類別所得如果有虧損,只能以齡計算,而非所有海外所得盈虧互抵。

舉例來說,假設A君當年度投資美股及債券,且另外有一筆美元定存,若投資美股有換算成新臺幣50萬的損失;債券及定存分別有債息、定存利息個換算爲新臺幣50萬元,那麼A君的海外所得是100萬元,並非扣掉股票損失50萬元,而剩餘的50萬元,所以A君的海外所得100萬元即爲基本稅額

根據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海外所得100萬元以上,就有申報的義務,所以A君就不能誤會所得額是50萬元就沒有申報。進一步分析,海外所得其他特定項目非現金捐贈、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等,超過免稅額670萬元,且大於一般所得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投資抵減稅額),就得繳所得的基本稅額,適用稅率是20%。陳信賢指出,海外所得計稅方式有誤,很可能導致短漏報所得基本稅額,恐怕將邀到稅局連補帶罰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