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六警跑3千公尺4天後猝死…遺孀想領524萬保險金 判決結果出爐
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吳姓警員4年前參加3000公尺跑步測驗,返回監察院4天后猝死,遺孀認爲吳是意外死亡,向南山人壽、新光人壽請求給付總計524萬餘元保險金,一審判決敗訴;遺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再度判決敗訴,可上訴。
遺孀主張,她曾以丈夫爲被保險人,向南山人壽投保意外、傷害險等,保險金額共424萬餘元;另監察院公務人員協會也替丈夫向新光人壽投保團體傷害險100萬元。丈夫2019年5月13日下午14時30分許,於攝氏32.8度環境下,應長官要求參加保六總隊3000公尺跑步測驗勤務,結束返回監察院時,出現身體發熱、臉色蒼白、四肢無力等熱衰竭或熱中暑症狀,並引發橫紋肌溶解症。
遺孀認爲,丈夫隔天凌晨3時許起牀後,因症狀尚未恢復而頭痛、身體發熱,出門值勤前曾向她訴說身體不適,勉強上班也因身體無力被同事送至臺大醫院就醫,診斷有發燒、疑似泌尿道感染,丈夫返家仍有不適,請假休養,但同年月15日,丈夫抽搐、無力,再度送醫急救,17日身亡。
遺孀指出,銓敘部認定丈夫死因符合「辦公場所或公差(出)執行任務,猝發疾病以致死亡」意外死亡,並核發撫卹金,但她向南山、新光人壽請求給付保險金卻遭拒,因此提告要求南山人壽給付424萬餘元、新光人壽給付100萬元。
一審認爲,依照因公死亡證明書、醫院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和銓敘部函文,都沒有提及吳是因3000公尺跑步測驗所致意外身故,也未提及吳是因熱衰竭、橫紋肌溶解症而身故,認爲遺孀沒有盡舉證責任。
一審認爲,檢方相驗屍體證明書是記載「自然死」,也就是沒有勾選意外死亡,死因記載敗血性休克、腎臟發炎、急性壞死性腸炎等,可知吳是因爲敗血性休克等疾病自然死亡,並非意外身故,不符合請領保險金的要件,判決遺孀敗訴。
遺孀不服提上訴,高院認爲經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吳生前急性壞死性腸炎、腎臟發炎,併發敗血症死亡,死亡方式爲「病死」,認爲吳並非因不可預見的意外事故身亡。
另依臺大醫院鑑定結果,吳就診時血液中沒有無肌胺酸激酶、尿潛血爲陰性,腎臟解剖顯微鏡觀察結果無肌球蛋白,與熱中暑、橫紋肌溶解症的症狀不同,遺孀未能證明吳是因外來突發意外事故致死,因此不能請求保險金,判決遺孀敗訴。
保安警察第六總隊吳姓警員4年前參加3000公尺跑步測驗,返回監察院4天后猝死,遺孀認爲吳是意外死亡,向南山人壽、新光人壽請求給付總計524萬餘元保險金。警察示意圖,圖與本案無關。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