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遭強制執行案件超過8000件 保險局採兩措施補破網
民衆被追債導致保單遭強制執行,保險局提出兩大對策補救。本報資料照片
還不出錢,或是遭追稅的民衆保單被拿來「開刀」,使遭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中止保單契約的件數大增,民進黨籍立委鍾佳濱今天在財委會公佈統計數據,從去年1月至今年3月的一年半時間,臺北地院和士林地方法院因爲追債而遭強制執行解約保單的件數已達8712件,保險局已採取兩大措施補救保險人權益,一是希望保險公司能在保單上加入「延續附約條款」,另一則是把附約排除在強制執行範圍。
鍾佳濱質詢時指出,資融公司追索債權,已動用到對民衆保單強制解約來取得保價金償債,在法院許可對該保單強制解約執行之下,若是壽險主約,連同健康險等附約也一併失效,使受益人損失慘重,等於花錢繳保費,被拿去還債,另外,包括民衆欠稅,賦稅署亦對欠稅的民衆保單聲請強制執行。鍾佳濱已要求在一個月內,金管會和財政部得對於保險法的「介入權」行使,研議修法並提出書面報告。
保險局長施瓊華指出,已找業者討論因應措施,同時金管會已有作委外研究,日前報告已出爐。施瓊華說,受益人介入權要執行的話,一定要修保險法,而在要保人與受益人的角色認定上,法院之所以能強制執行,最主要在於保單在事故發生之前「是要保人的財產。」因此,法院才能裁定可強制執行。
施瓊華分成兩種情境來說明,一是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時,例如本人爲孩子、配偶等家屬買保險,這時保單可執行的數字,就和債權人去協商,否則就變成受益人受保險保障的部分,因爲強制執行而喪失。此時,若受益人可變更爲要保人,就可避免強制執行,在此之前,介入權就是指向債權人協商,若能賠付債權相對的金額,就可免於被解掉保單。
另一種則是要保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施瓊華表示,倘若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時,若該要保人無法償債,就可能被強制執行保單解約,對此要保人或保險公司都不能拒絕;她指出,若保單被強制執行解決,保險局正在努力的,是希望即使解除主約,附約仍持續存在,不要斷炊,因爲諸如健康險、傷害險都是真正的保障型商品,因此保險局日前已在修正商品審查規定時作特別處理,讓保險公司在這部分加上「附約延續條款」,不要讓其斷炊,並希望日後保險公司在各類保單條款都能放入這條,來保障保戶的權益。
對於受益人行使介入權的要件,施瓊華說明,若受益人行使介入權,不論是保障型或儲蓄型,只要能付得出錢,都可以使保單持續有效,但仍有一大塊無法解決,包括要保人與受益人是否爲同一人,倘若是同一人,而且該債務人又無法償債,而遭強制執行,保險局建議,即使強制解除主約取得保價金,但希望能把附約健康險的保障留下來,她進而指出,由於不同保險、不同態樣很多,要進一步跟保險公司討論,包括是否修法,再進一步分析。
在還沒有共識之前,法院的作法也有所不同。有些法院能容許主附約脫勾情況,有些是要債務人和債權人協商,而保險公司則無法拒絕,因爲依法有強制執行法。
施瓊華也說明,傷害險和健康險通常都是一年期的,所以沒有解約金,健康險也是如此,若解主約的話,現在有兩種,一種是主約和附約之間,有「附約延續條款」,另一種是綁在一起的,若解除主約,附約就不存在了,但保險局擔心的是,健康險或傷害險都是真正的保障型商品,尤其健康險,其產生效益並非等價來衡量,因此,才作出上述的「附約延續條款」處理方式。
施瓊華也表示,不論是追稅或其他債權的追索,保單都會有被強制執行而解約的可能性。
除了上述的附約延續條款,施瓊華也指出,保險局另外一個處理方式,就是積極向法院爭取讓附約能排除在債權追索的範圍,這是由於現在很多健康險沒有保價金,或是頂多只有一點點保價金,因此,希望排除在債權追索的範圍,畢竟債權人拿回去的解約金非常少,但當事人喪失的卻是非常重要的保險權益。施瓊華也表示,保險局介入權解約的報告已收到,後續將進一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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