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子女繳高額卡費 恐補課贈與稅
依遺產及贈與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的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父母代子女繳納信用卡費,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申報贈與稅。至於房貸也是類似概念,以父、母每人一年有244萬元贈與額度來說,兩人單年最多可替子女還488萬元房貸。
臺北國稅局近日發現的信用卡案例,則是A先生以銀行帳戶代扣繳配偶、子女三人的信用卡卡費,111年度合計繳納信用卡費800萬元,其中300萬元屬子女信用卡費,核課A先生應納贈與稅額5.6萬元。
國稅局表示,理財商品推陳出新,保險也是相當熱門的投資選擇,依保險法規定,人壽、年金保險契約的保險利益爲要保人所有。
若保單變更要保人,相當移轉該保單的保險利益,涉及贈與行爲,應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
實務上,常有父母以自己爲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於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予子女,此時簽訂變更保險契約日即爲贈與行爲成立日,應以簽約日該保單的價值準備金作爲贈與金額,依限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先前曾發現有甲君於100年投保年金保險,並以本人爲要保人,其子乙君爲被保險人,但甲君110年將保單要保人變更爲乙君,且未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核認贈與金額約400萬元,補徵贈與稅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