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導體》終止與SBI合作在日建廠 力積電4聲明說緣由

SBI控股表示,去年7月5日與力積電達成合作協議,隨後在力積電未來將入股合資前提下,於8月設立全資子公司JSMC,10月31日簽署合作備忘錄,確認選定日本宮城縣黑川區大衡村的第二北仙台中央工業園區,作爲JSMC首座12吋晶圓廠預定廠址。

SBI控股指出,根據雙方達成的合作協議,SBI控股已持續提供包括廠址選擇、與政府談判交涉補貼、規畫融資方案等支援,選擇落腳宮崎縣已獲得政府一定金額補貼。然而,近期接獲力積電通知,表示由於在日本經營半導體制造事業有困難,希望延後相關計劃。

SBI控股表示,基於力積電的技術移轉及晶圓代工業務經營成果,使公司考慮透過JSMC在日本展開半導體制造業務。此次接獲通知後做出艱難決定,認爲在日本的半導體晶圓代工業務,將難以繼續與力積電合作。

儘管對於決定與力積電取消合作、解散合資公司JSMC感到遺憾,但SBI控股表示,將持續透過多面向發展半導體事業,並持續致力在宮城縣展開超越此次合作計劃的半導體相關業務,規畫在與每個合作伙伴協議最終確定後,再對外公佈具體細節。

對此,力積電27日晚間提出4點聲明,說明與SBI合作建廠案破局緣由。力積電首先指出,此案爲製造IP技轉模式,由力積電提供建廠顧問、人員培訓及技術移轉,並向日本合作方收取服務費、權利金,強調並無入股主導新廠營運的規畫。

其次,力積電錶示,SBI控股向日本經產省申請設廠補貼、並獲得日本政府支持。然而,日本經產省補貼政策規定,獲得補貼的廠商需保證新廠必須連續量產10年以上,由於金融業出身的SBI控股並無半導體產業經驗,經產省要求力積電必須共同承擔保證責任。

力積電指出,公司作爲臺灣股票上市公司,若爲沒有主導性持股的日本新廠保證營運,將違反臺灣證交法規定。因此,董事會已於月前董事會確認停止日本新廠合作計劃,並派員前往經產省當面向主管官員說明,亦已發函告知SBI控股此訊息。

力積電最後重申,與SBI控股的合作案純屬收費服務、技轉的Fab IP模式,此次終止與日本合作方籌設新廠,與力積電自身盈虧並無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