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江西女學生逃票爬廬山墜亡,其父母起訴景區索賠90萬,判了

世事無常,我們從來都不知道未來與意外哪一個會先來到,每個人都不願接受親人的離世,更何況是白髮人送黑髮人的痛苦,更是痛苦到難以附加極點。但任何事情都講究個是非對錯,生命的離開縱然可悲,這並不意味就可以憑藉這一點,將過錯歸到他人身上。

正如這起發生在2017年的案件,江西的一女學生逃票爬廬山墜亡,可其父母卻向景區索賠90萬,最終法院判了?

衆所周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當下也不是誰說話聲音大就有理的時代,唯有拿出實際證據,才能腰板挺直爲自己發聲。

事情經過

跟其他與父母共度美好時光的小孩不同,劉某自小就是個留守兒童,印象中父母只有逢年過節的時候纔回來,每次沒待多久,就會匆匆回去。即便是這短暫時間的見面,劉某與父母之間的相處也並不和睦。

童年父母陪伴的確實,讓劉某常常無心學習,可父母又十分關係她的成績,所以每次回來,父母總會在輔導功課的時候與之發生矛盾。久而久之,在劉某心目中,父母的存在好像也就沒有那麼重要了。

即便後來的劉某想通了,憑着努力奮起追趕成功考上了江西的一所大學,父母也因此回來上班,一家人生活在一起,但因爲此前劉某與父母之間並沒有什麼感情基礎,父母又總是將其當做孩子,日常言行中對她多有約束,所以劉某與父母之間的關係也就越來越壞。

在大學期間,有時生活費花完了,劉某寧願去大街上發傳單,找各種兼職,也不願主動找父母要求,一直撐到父母記起來爲止。

可就在2017年8月6日這天,警方卻突然接到了劉某父母的電話,十分焦急的說自己的女兒已經有近十天沒有聯繫了,這期間自己無論是發信息還是打電話,對方都沒有任何回覆,這在往常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一個大學生不可能憑空消失,接到報案的警方隨即以失蹤人口進行調查,只是,令警方感到疑惑的是,根據調取的監控以及手機所顯示的最後位置,竟然顯示的是在著名風景區廬山。尤其是當他們沿着這條線索進行調查之後,最終竟然在山底下發現了一具女屍。

經過DNA的對比,確認無疑就是劉某。至於她爲何會墜入山底,風景區的相關監控給出了答案。

監控顯示,劉某在追山當天爲了逃票爬廬山,並沒有走大門,這一點當天沒有人她的任何購票信息就可以看出。且當天的劉某的打扮十分豔麗,走得山道還是一條小路,當時並沒有人跟她走一條路,且在山上發現她相關物品的時候,附近也並不存在任何反抗的痕跡,物品更是被擺放的整齊。基於以上幾點,警方認爲劉某本次的死亡原因,是她有意爲之的。

得知這一結果的劉父劉母崩潰大哭,雖說他們平日裡時常與女兒發生爭吵,可終究是養了這麼多年的女兒,心有不甘的他們,隨即便向廬山討要個說法,認爲女兒之所以會有這樣的結果,就是因爲廬山管理不嚴,否則也不會就這麼輕易的讓女兒逃票。、

景區自然也不服氣,遊客自己逃票爬廬山墜亡,憑什麼所有的責任都要自己來承擔,由於雙方協商不下,其父母選擇了上訴法院,並向景區索賠90萬。這起民事糾紛,法院判了?

以案普法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從法律上來看民事責任中的過錯認定,需要具備兩個要素:其一,行爲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其二,行爲人實施過錯行爲損害民事主體合法權益。

但景區方面的行爲顯然並不構成侵權。景區在主觀上並不存在有關於侵害劉某正當權益的故意,並且在行爲上,景區不僅設置了防護欄,且隔一段路程就會有相關注意安全的警示標語。從這些防護措施看,景區方面已經竭盡全力的做好了安全措施。

而劉某本身就是一個具備民事責任能力的成年人,況且根據種種證據表明,劉某屬於自殺。更何況劉某本身還是屬於逃票行爲。

要知道,針對於逃票這一舉動,不僅僅是違背了相關道義,更是違反了有關法律的規定,甚至一旦逃票數額達到了三千元以上的,就已經達到了詐騙罪的立案標準。

按照劉某逃票爬廬山的行爲,逃票總額雖然並不構成犯罪,但景區一旦發現的話,還有權選擇報警,而劉某則會被警方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因此,基於種種法條,法院最終駁回了劉某父母向景區索賠90萬的上訴,判定景區對於劉某的死無需承擔責任。

結語

在當下這個法治社會,法律保護的是每個人的權益,而不是說誰損失的多,會哭會鬧,就能獲得勝訴。這件事同樣也在告誡衆人,當遇到什麼不公之事時,法律便是你最堅實的依靠。事後,景區考慮到劉某也確實是在爬山途中墜亡,出於人道主義,景區還是主動給付劉某家屬4萬元,以表安慰。

(注:《案例 江西女學生逃票爬廬山墜亡,其父母起訴景區索賠90萬,判了》人名均爲化名,部分圖片爲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