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爲什麼不能在國內實行,真相遠比你想的恐怖
在現代社會,人們普遍認爲生命的所有權應屬於個人,因此如何結束生命似乎也應是個人的選擇。然而,安樂死作爲一種選擇,背後卻有着複雜的文化和法律背景。在一些歐洲國家的傳統觀念中,認爲自殺是對生命的褻瀆,這種觀念深深影響了法律對自殺的態度,甚至至今在英國和印度等地,自殺仍然被視爲不合法。
從歷史角度來說,我們的祖上流傳下來的道德觀就不允許自殺,這點國內國外都一樣。
國內,好死不如賴活着。儒家說: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
佛教說:人生在世,自有因果。
看看我們的老祖宗多聰明,我不跟你說自殺不好,我就告訴你,小子,你死可以,你父母同意了嗎?
直接把鍋扣到自殺者的父母頭上了。
但,除非你真的十惡不赦,哪有父母希望自己孩子自殺的?
佛教也狠,佛教主張死亡不是終結,還有輪迴呢,自殺也是殺戮,殺戮就是造孽,下輩子回來你還得還,既然都是苦,爲什麼不這輩子把它苦完?先苦後甜嘛!
乖乖,難怪佛教是封建統治的一大利器,因爲大人們就喜歡你們這些甘心受苦修來世的佛教徒。
安樂死問題也涉及到醫護人員的倫理考量。儘管希波克拉底誓言中提到醫生不應提供致命藥物,但社會的發展和價值觀的改變使得這一誓言隨着時間逐漸演變爲形式主義。對醫生而言,尊重患者的意願,尤其是在患者忍受巨大痛苦的情況下,或許纔是真正的“仁心仁術”。
目前安樂死通常是先使用戊巴比妥鈉,先靜脈注射戊巴比妥鈉,進入深麻(不需要上呼吸機),隨後靜脈推送(或者直接心臟注射)氯化鉀,引起心臟驟停。
氯化鉀會很痛苦,一般用過的人說“流到哪兒痛到哪兒”,戊巴比妥鈉引起的深麻狀態,打開腹腔都沒啥感覺。
安樂死看起來只是一個簡單的主觀選擇,實際卻觸碰了自由的真正核心。
就連那些已經合法化的國家來說,申請安樂死也有一堆苛刻的條件。
新西蘭是去年通過的安樂死法案,裡邊兒有諸多限制。以下是部分原文的翻譯:
“合格的標準包括患有預期在六個月內致命的絕症,處於不可逆轉的晚期衰退狀態,正在經歷“無法忍受的”痛苦,精神上有足夠的能力做出知情決定,年齡在18歲或以上,並且需要兩名醫生簽字。
醫務工作者也不能主動發起任何有關安樂死的談話;當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改變他們的想法。”
你們體會體會,在這些規定的束縛下,安樂死這件事一點都不簡單,不但要給醫院賺錢,而且還是要痛苦不少時日!
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做到“無條件執行安樂死”。
不能實施無條件安樂死的真正原因只有一個:
人沒有真正的自由。
世界上絕大部分人都不具備兩種自由,自由的生,自由的死。
有的人要槓:誰說死沒有自由?有那麼多自殺的。
根子上理解錯了。真正自由的死只有一種,就是無痛的安樂死。如果尋死要面對巨大的痛苦,那本質上是一種強迫。
所以你們看自殺的人,一定是有一種外力驅使他們即便是面對恐怖的結局也要選擇自殺的。
這種死法,有絲毫的自由可言嗎?
可以無條件安樂死,就意味着:
“哎呀,好沒意思,我去安樂了。”
他可能只是因爲無聊,或是隨便什麼原因,就可以毫無壓力的選擇告別。
這對於統治階級而言是莫大的禁忌。
試想一下:如果人人都有一種能力,可以隨時無痛的死去,統治的建立就完全不可能了。
沒有統治,也就沒有現代文明,一切都將土崩瓦解。
安樂是“自由”最後的底褲。
另外安樂死的決定權其實不在本人那裡,而是主要由親屬決定。當然形式上說安樂死是要本人同意的。
《死神永生》開頭有個故事,雲天明得了肺癌,馬上要死了,但是繼續治療可以多活幾年,會花父母很多錢,父母把錢花了,就沒有錢留給姐姐了。所以姐姐攛掇雲天明的主治醫師,給他看安樂死合法化的消息。
所以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親屬覺得繼續治療會花很多錢,最後錢沒了,人也沒了,所以安樂死合法的前提下,親屬就會施加壓力要求本人放棄治療,如果本人承受不了這種壓力,也就只能用安樂死的方式解脫了,所以安樂死合法化的結果,就是親屬會逼着患者或年邁老人早點結束生命。
安樂死就像毒品,在“死”前加上“安樂”二字,毒品就可以變成止痛藥,把死亡僞裝成美好,給你指一條路,告訴你,那裡鳥語花香,那裡可以解決你的一切痛苦和煩惱。
但是我知道,那只是自欺欺人。那只是活着的人,最後一點自我安慰。
我們努力活着,努力抵禦死亡的誘惑,全部的動力來源,作爲一個普通人要做的就是要親手把這扇門再關上,記得有句話當你凝望深淵的時候,深淵也在凝望你,
不要打開那扇門。
我們對死亡的態度,應該是不要恐懼它,但是不要主動選擇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