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上豆漿店的女員工 他狂傳訊「想看您久一點」下場慘了
林姓男子因愛慕的豆漿店女員工,狂發簡訊「今天眼睛很大」、「想您」等,並傳送愛心貼圖給她,她向警方報案後,市政府認定林成立性騷擾案(非本案當事人,示意圖,達志影像)
林姓男子因愛慕的豆漿店女員工,狂發簡訊「今天眼睛很大」、「想您」等,並傳送愛心貼圖給她,她向警方報案後,市政府認定林成立性騷擾案件,他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市府處分沒有違誤,判他敗訴,他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
被害人2021年日向警方提出性騷擾申訴,主張她在豆漿店工作,林男是該店常客,用餐時常盯着她,並在其上班途中等候,且於2019年8月14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間,常傳送簡訊文字與貼圖騷擾她,她曾當面告知請林男別再傳簡訊騷擾,但他仍持續傳送。
這些簡訊文字包括「想多看您、多聊聊,您有空再聯絡。」、「找個有空時段,想看您久一點!」、「雨下得很大,辛苦你了……想您!」、「今天眼睛很大、很漂亮!」、「想約您出去」及愛心貼圖等。
市政府認爲林男的簡訊內容不僅以文字表達追求意思,更有傳送男女嘟嘴作勢親吻、中間含有愛心之貼圖,甚至連續5至6日之頻率傳送愛心貼圖,依常情判斷,簡訊之文字、愛心貼圖,實已含有追求意味,而應屬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爲,認定性騷擾事件成立。
林男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林男傳送簡訊之次數甚多、期間長達約1年,雙方當事人之關係僅爲單純店員與顧客關係,並非熟識,市府判斷認定林所爲已使女店員感受被冒犯及不舒服,屬性騷擾之行爲,認事用法並無違誤,判決駁回林的訴訟。
林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審判決,認定林男所爲已使被害人感受被冒犯及不舒服,屬對她實施性騷擾之行爲,符合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性騷擾」之構成要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林的訴訟,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