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條件交保 警母嘆文字遊戲

殉職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雙親對於鄭嫌殺人被判無罪相當痛心。(本報資料照片)

刺死鐵路警察李承翰一審無罪的鄭嫌,嘉義地院1日重新裁定仍以50萬元交保,新增限制住居、就醫7條件。嘉義地檢署認爲鄭自行就醫缺乏約束力,可依《刑訴法》、《保安處分執行法》由檢方執行監護、強制就醫,2日火速再提抗告。臺南高分院預計今(3)日中午前後作成裁定。

保障治安 李母盼嚴判

李承翰母親昨日說,法院要讓兇嫌交保,自己去就醫,這可能嗎?「什麼7項條件,我不懂,這是文字遊戲嗎?」她養大一個兒子當警察被殺死,兇嫌竟然因爲稱病就無罪,這是第二次傷害,誰能保證兇嫌出來不會再殺人。

李母說,兒子出事後,社會上又發生自稱有精神疾病的人殺人,這種案件要「嚴判」,才能讓社會治安有保障。他們要求不多,只希望司法要有正義,兒子的犧牲纔有價值。

嘉義地院表示,收到檢方二度抗告書後,昨日傍晚5時45分已派專人送達臺南高分院,承審合議庭審視相關書面抗告理由,認爲需時間討論;臺南高分院發言人吳勇輝說,受理抗告後24小時內要作成裁定,預計3日中午前後公佈結果。

有罪無責 也不可放任

嘉檢發言人蔡英俊主任檢察官說,鄭嫌無罪,本質上是「有罪而無責」,與一般犯罪嫌疑不足的「無罪」實有不同,不可放任他交保獲釋後迴歸社會,造成人民恐慌、危害社會治安。

蔡英俊表示,刑事訴訟法第316條未區分被告被宣告無罪原因,一律視爲撤銷羈押,並令被告有機會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立法上有疏漏,爲謀補救此疏漏,該由地檢署先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執行保安處分的監護宣告。

覓保無着 鄭嫌仍羈押

檢方主張,原裁定未依刑訴法第456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裁定將鄭嫌送由地檢署執行監護處分,也有疏漏。

鄭姓兇嫌,一審無罪獲50萬交保,因覓保無着,目前仍羈押在嘉義看守所。據瞭解,鄭被關押在4人舍房,在所方戒護下規律看診服藥,狀況穩定,平時很沉默,與同舍房室友沒有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