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樓以下住宅注意!高雄訂自治條例要求裝住警器 罰則明年9月施行
高雄市修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對住宅未裝住警器將開罰。圖/讀者提供
高雄市政府8月修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對住宅場所未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明訂罰則,目前是勸導期,訂明年9月1日起施行,如果未裝住警器,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將處罰6000元到3萬元罰鍰。
高雄市自7年前鼓勵民衆在家裡加裝住警器,一旦發生屋內發生火災,可保全生命財產安全,自從2021年鹽埕區發生城中城大樓46死43火警以後,消防局更普發每戶1個警器,還曾指示各消防分隊會同里長或裡幹事,協助居民安裝住警器。
高雄市消防局統計,高雄市補助5樓以下透天樓房、平房住宅及公寓,到目前已普發62萬多顆住警器,已達成92%以上。
消防法在火災預防章節,對住宅場所雖有「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的規定,但沒罰則,到現在,除了臺北市政府近3年前曾修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對住宅場所未裝住警器,經消防局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可裁罰6000元到3萬元罰鍰,高雄市政府今年8月15日也修訂出同額度的罰則,訂明年9月1日施行;條文中並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可處6000元至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裁罰不是目的!」高雄市消防局火災預防科長吳佩城表示,消防局將利用與里長居家訪視時間,一併檢視住宅有無申裝住警器及安裝位置,或在火警發生後,瞭解災戶及附近住家是否裝住警器,透過勸導,請民衆裝住警器,守護自己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