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正宮告小三全敗訴 法官:貞操權低於性自主權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臺中地院近期有一名法官審理3起婚外情求償案件,3名人妻均控訴丈夫外遇,小三侵害到她們的配偶權。但法官認爲,貞操義務是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爲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貞操權的位階明顯較低,最終3起案件都被裁定駁回,目前仍在上訴審理當中。

▲臺中3名人妻因婚外情案件向小三提告求償,皆被判敗訴。(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妻A控訴醫師夫外遇女業務,提告求償100萬元;人妻B則是抓包丈夫與小三相約上摩鐵開房間,心碎求償80萬元;人妻C不滿主管夫發生婚外情,還親密稱呼小三爲「寶貝」,憤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然而,這3起案件均被臺中地院同一名法官裁定駁回。法官給出的理由是,貞操義務是對個人「性自主決定權」的限制,而「性自主決定權」爲憲法保障的個人基本人權,也就是說,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爲,除了可以消極拒絕不想要的性接觸及性行爲之外,也包括積極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法官指出,民法並未明文規定配偶間互負貞操義務,縱使認爲可從婚姻制度「推論」出配偶間應互負貞操義務,貞操權的位階仍明顯低於受憲法第22條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第三人」並非婚姻契約當事人,本來就不受貞操義務拘束,也不必協助維繫原告夫妻婚姻關係的法律義務(至多有道德義務),縱使這個「第三人」與人夫合意性交,正宮也沒有任何權利得以主張。

法官提到,若人夫與「第三人」結婚,也就是重婚,重婚的情節及法律效果,顯然比婚外性行爲嚴重,但立法者在民國74年修正民法第992條規定前,重婚爲有效,僅是利害關係人得訴請法院撤銷後婚而已,顯見立法者並不認爲重婚違反善良風俗。

法官說,舉重以明輕,重婚比婚外性行爲嚴重,立法者卻不認爲重婚違背善良風俗,所以對婚姻干擾強度更低的婚外性行爲,自然也未違背善良風俗。

法官還在其中2起案件的判決書中載明,人妻沒有對應該負擔主要責任的配偶求償,僅向「第三人」求償,若允許,無異於提供誘因給對婚姻、配偶毫無忠實、誠信、負責態度的已婚者,讓他們積極發展婚外情,「豈合乎公平與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