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花蓮山區盜採12萬元牛樟芝 各判1年餘刑併科百萬罰金

新竹縣黃姓父子去年9月與朱姓友人搭乘火車到花蓮卓溪鄉山區盜採朱樟芝,遭警方查獲當場查獲約1公斤、價值逾12萬元的牛樟芝,經法院審理,3人依違反森林法,判刑1年2月至1年6月不等,併科120萬至160萬元罰金。(林管處提供/羅亦晽花蓮傳真)

新竹縣黃姓父子去年9月與朱姓友人搭乘火車到花蓮卓溪鄉山區盜採朱樟芝,遭警方查獲當場查獲約1公斤、價值逾12萬元的牛樟芝,經法院審理,3人依違反森林法,判刑1年2月至1年6月不等,併科120萬至160萬元罰金。(資料照)

新竹縣黃姓父子去年9月與朱姓友人搭乘火車到花蓮卓溪鄉山區盜採朱樟芝,遭警方查獲當場查獲約1公斤、價值逾12萬元的牛樟芝,經花蓮地方法院審理,3人依違反森林法,判刑1年2月至1年6月不等,併科120萬至160萬元罰金;全案可上訴。

花蓮林管處當時接獲情資指出,3名可疑人士由國有林地往卓溪鄉侖天向產業道路下山,經會同警方前往埋伏查緝,當場逮捕3人,起出牛樟芝2包,總重約1001.66公克、市值逾12萬元,同時也查獲鐮刀、平鏟、長刀及手電筒等犯案工具,依違反森林法等罪嫌移送法辦。

判決書指出,49歲黃男與22歲兒子家住新竹縣尖石鄉,去年9月14日與朱姓友人相揪採集牛樟芝,各自攜帶工具,搭火車到花蓮富里鄉後搭乘計程車,於清晨5時許進入卓溪鄉侖天山區國有林班地,竊取森林副產物牛樟芝,16日下午晚間下山時在古風村侖天必勇橋南端處遭警方查獲。

3人坦承犯案,表示部落有食用牛樟芝習慣,聽聞花蓮山區有牛樟芝,纔會帶工具前往採集,但否認結夥犯行,表示進入山區後就分別行動,沒討論事後分贓事宜。

不過法官認爲,3人一同進入國有林班地盜採森林副產物非偶然關係,爲各自分擔犯罪行爲的一部分,屬於共同正犯,依違反森林法之結夥二人以上竊取森林副產物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140萬;朱男1年2月,併科罰金120萬;黃男兒子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160萬罰金;罰金可易服勞役。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