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港大生反送中犯「遊蕩罪」被捕 公衆地方影響他人可關2年

香港反送中,天橋對峙。(圖/記者吳奕靖攝)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香港「反送中」遊行被警務處處長盧偉聰稱爲「騷亂」後,有2名香港大學學生被依「遊蕩罪」逮捕,目前2人均已獲保釋。消息傳到臺灣論壇上,不少網友都是第一次聽說此罪,法條中提到只要有任何人在公衆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刑,即屬犯罪。」

根據「香港大學學生會學院即時新聞」臉書粉專14日凌晨指出,反送中游行持續到目前爲止,共有6名學生被逮捕,其中2名港大學生是犯了「遊蕩罪」被拘捕,不過已經獲釋。

粉專指出,昨(13日)晚間,據傳香港警方手上持有搜查令,準備到2名被捕學生所居住的宿舍李國賢堂」進行搜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鄺俊宇許智峰接到通知後也會同律師到場協助,他們認爲警方若要搜查,一定要有足夠的法律理由纔可以進入。

雖然最後港警沒有到場,但許智峰認爲港大已經瀰漫著白色恐怖,因此只要接收到相關消息,即便只是虛驚一場,他們都要以學生的安全爲第一優先全力保護。

▲ 香港「遊蕩罪」相關條文 。(圖/翻攝自電子版香港法例

而2名港大生補時所依循的「遊蕩罪」也被臺灣網友翻出,只見條文中明確指出,「任何人在公衆地方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港元)及監禁6個月。」

此外,只要在公共空間或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妨礙他人使用這些空間,就屬於犯罪行爲,經定罪就要被監禁6個月;無論單獨或是結伴遊蕩,「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2年。」而這條法律所指的建築共用空間,包含了入口走廊樓梯升降機,共用廁所洗衣房停車場等都屬於法律規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