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年連容貌都不知道 悲訴坎坷成長路!女兒求免養55歲媽

28年連容貌都不知道,悲訴坎坷成長路!女兒求免養55歲媽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55歲婦人歡歡(化名)在1996年離婚後,當時約定由前夫照顧女兒小萱(化名),後來因前夫阻止探視,所以歡歡至今已有20多年未與小萱聯繫。而歡歡因患有帕金森氏症,現由同居男友照顧,但長久以來的生活開銷、壓力,已使男友難以負擔,因此歡歡依法請求小萱按月給付扶養費,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歡歡指稱,她因罹病無法如同常人自理、謀生,亟需全日照顧、聘請看護陪同復健。但她每月僅領有身障補助4049元,並無其他收入可供支用,經濟狀況拮据,因此依法請求女兒按月給付17076元扶養費。

小萱指控,在她才6個月大時,母親就已經與父親分居,並在她滿週歲時簽字離婚。她是由祖母扶養長大,而且在她有記憶以來,未曾見過母親,迄今也不知道「母親的容貌爲何」。

在她的坎坷成長過程中,亟需母愛關懷之際,但是母親從未出現過,也未給予生活費或是承擔教養責任。她現在已經長大成人,母親才突然出現要求給付扶養費。但她自己的生活壓力沉重,並無多餘能力可再扶養母親,因此依法聲請免除她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歡歡的年齡及健康狀況,以及現在社會的就業需求情形,確實已難覓得合宜工作,而她每月領取的補助,應不足以維持日常生活所需,堪認已無法以自己之收入、財產維持生活,確屬不能維持生活之人,而有受扶養之必要。

小萱的父親到庭證稱,歡歡在小萱5個月大時離家,應該是因爲產後憂鬱症,當時急着要逃離原本的環境。在小萱滿週歲時雙方就簽字離婚,並約定小萱由他監護,歡歡自此未曾返家,也未曾聯繫要探視小萱。

離婚後他再也沒有見過歡歡,小萱由祖母照顧。歡歡離家前的月薪約1萬多元,全供她自己花用。在小萱出生後未曾照護或支出相關扶養費,全部都是他支出的。歡歡離家時還把所有家用都帶走,連小萱的奶粉錢也沒有留下。

法官審酌,歡歡自小萱還在襁褓之際,亟需母愛照顧、關懷時,就未扶養照顧,此後對於小萱的成長過程態度漠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長期未探視、關心,導致毫無母女親情可言,自屬情節重大。

法官認,若仍令小萱負擔扶養義務,未免強人所難。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依民法規定,免除她對母親歡歡的扶養義務,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免除。因此歡歡請求給付扶養費,即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