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前臺稱拒絕潛規則被辭退,涉事飯店已支付賠償金,上線“提拔套餐”遭大量差評
12月10日,“21歲前臺拒絕潛規則遭辭退”事件當事人溫女士通過其個人賬號繼續發聲,通報事件後續進展:12月5日,雙方在勞動部門調解下達成和解,飯店向溫女士支付了“無故辭退經濟賠償金”。
21歲前臺收到賠償金
事件的另一方,新國潮江湖菜川菜體驗館在本地生活平臺上架“提拔套餐”,收到網友大量評論,在總計2062條評論中,有1990條低分評價,店鋪評分降到3.0分。
大量網友發表評論
12月11日上午,瀟湘晨報記者再次聯繫到新國潮江湖菜川菜體驗館老闆林先生,對於飯店上線“提拔套餐”以及遭到大量低分評論一事,林先生表示,最近兩天身體不適,不太清楚,自己馬上到店裡了,等他到店裡後,再答覆記者。
40分鐘後,記者再次聯繫林先生,電話被掛斷。
瀟湘晨報此前報道:
12月2日,有昆明網友在社交平臺上反映,自己遭遇飯店老闆潛規則,因沒有順從老闆的意思,導致第二天被辭退。
該博主發佈了多條視頻來講述她的遭遇,並且將自己的暱稱都改成了飯店的名字,從她的視頻以及文字描述可以看到,飯店老闆林總在凌晨1點左右給她發了一個位置,並稱“我給你個地址,你來找我。”在遭到她的拒絕後,老闆告訴她“明天不用來了,工資我給你結清。”
聊天記錄截圖
當事人溫女士向瀟湘晨報記者介紹,自己今年21歲,11月11日入職昆明市盤龍區新國潮江湖菜川菜體驗館,入職崗位是服務員,不久之後,她被調整到前臺收銀崗位。11月24日,飯店老闆林總組織員工團建,當晚用餐到深夜。聚餐快結束時,林總以談工作爲由讓溫女士等他,期間,溫女士擔心太晚了,多次詢問林總,是不是有工作要安排,但林總都沒有答覆。一直等到聚餐結束,大家都走了,在沒有詢問溫女士要回哪裡的情況下,林總打了車。在走到路邊的過程中,林總還搭了溫女士的手臂。此時察覺情況不對的溫女士堅持要自己騎車回家,臨走前,林總還詢問:“你確定不和我走嗎?”
林總在羣裡向溫女士進行道歉
微信羣聊天記錄顯示,林總在羣裡向溫女士進行了道歉,其他人則稱是林總喝醉了。
林總髮來的1210元工資
等溫女士到家後,林總給溫女士發了一個地址,並要求:“我給你個地址,你來找我。”在遭到溫女士婉拒後,林總稱“沒事,那就算了,就算我白提拔你。”見溫女士沒有迴應,林總又發信息稱“明天不用來了,工資我給你結清。”溫女士向記者展示的記錄顯示,11月25日,溫女士收到了林總髮來的1210元工資。
12月3日,瀟湘晨報記者多次撥打上述飯店公開電話,均被掛斷,記者撥打林總電話,其稱“當天在現場的員工都在店裡,你要採訪到店裡來。”
(來源:瀟湘晨報、晨視頻)
延伸閱讀
男子與朋友介紹的對象發生2次關係5個月後被指控強姦
在與朋友介紹的對象發生性關係5個月後,劉某怎麼也沒想到,對方懷孕了,還向其提出了80萬元的補償。因拒絕這一訴求,女方家人當場報警,檢察機關更是以犯強姦罪對其進行指控。
據瞭解,劉某與宋某某自2022年2月相識,宋某某控訴其前後被劉某侵犯過2次。一審法院的判決書載明,經鑑定,排除劉某是宋某某引產胚胎的生物學父親。
11月8日,劉某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事在一審時,法院認定其第一次性行爲不構成強姦,但第二次性行爲違背了宋某某意願,構成強姦罪,故其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後來我上訴了,但二審還是維持了原判。我現在已經坐完牢出來了,但還是提起了再審申請。”
一審判決書截圖(受訪者供圖)
事件:
兩人因朋友介紹而相識
一個月內發生兩次性關係
陝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審判決書顯示,2022年2月初,陝西女子宋某某經同事兼室友杜某以介紹男女朋友爲目的,與劉某認識。2022年2月7日,劉某與同事賀某、李某在宋某某及杜某的宿舍內喝酒,後杜某負責送賀某回宿舍,並叫宋某某將劉某送回位於另棟樓的宿舍,於是宋某某就將劉某送回了宿舍。此後,劉某與宋某某發生了第一次性關係,且事後宋某某在劉某宿舍洗了澡,睡到第二天早晨才離開。
據判決書中宋某某陳述,上述事件發生後不久,她因想提前過生日,(2022年2月22日)便叫上劉某與杜某等人一起在宿舍裡吃飯喝酒。等到晚上11時許,因劉某與賀某的師傅葉某請吃飯,幾人便在當地一飯店內繼續吃飯喝酒。飯後,劉某爲幾人在一賓館內登記了3間房。其中,宋某某自己單住一間。
判決書中載明,次日凌晨3時許,劉某從自己住宿的8407房間內出來,準備進入宋某某住宿的8406房間,但是房門鎖着,劉某便用8407的房卡將宋某某所住8406房間房門撬開進入房間。在宋某某昏睡中,劉某親吻並撫摸了宋某某。宋某某清醒後表示拒絕並推阻劉某,但劉某強行與宋某某發生性關係。由於宋某某一直推阻,劉某最終停止了性行爲。
後來宋某某起身就跑去了衛生間,劉某等了很長時間還不見宋某某出來,便離開了宋某某的房間。凌晨6時許,五人退房之後,便乘坐葉某駕駛的車回到廠區上班。此後,宋某某刪除了被告人劉某的微信。
紅星新聞注意到,對於上述性關係的發生,宋某某稱,當天自己因看到劉某心煩,其兩次走出賓館的房間,杜某勸說後又返回房間睡覺。睡夢中,她發覺有人動她,半睡半醒中發現劉某光着身子侵犯了她。且期間劉某還曾問她是否喜歡自己,她說不喜歡。
另外,宋某某還稱,她因害怕丟人,也怕父母知道,所以沒有報警。“杜某一直撮合我和劉某處對象,但是我覺得劉某年齡大,二人沒有共同語言,所以覺得不合適。”宋某某表示,2022年3月,她還和劉某一起吃過飯,之後就再無聯繫。同時,她也在該月與另一男性一起在某酒店住過一晚,等到2022年7月發現自己懷孕,便帶着家人找到劉某。
法院:
第一次性行爲不予認定強姦
第二次違背女方意願構成強姦罪
在上述判決書裡,紅星新聞看到,宋某某一家在發現懷孕後曾找到劉某處理此事,並提出索要80萬元的賠償。因劉某不同意,宋某某的哥哥當場報警。民警到達後,將一直在場的劉某帶至派出所,後又移交至相關的刑警大隊。
另外,判決書中也表明,2022年8月,宋某某在當地某醫院進行妊娠引產手術,後將胎盤保存至該院。經相關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支持宋某某爲引產胚胎的生物學母親,但排除劉某是該引產胚胎的生物學父親。
基於前述種種證據與證言,陝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的第一起(2022年2月7日)犯罪事實僅有被害人陳述,並無其他證據證實,且被害人關於被告人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陳述與查證的其他事實相悖,故公訴機關的該起指控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法院不予認定。
而對於第二次性行爲(2022年2月23日)的發生,法院則認爲,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發生性關係時被告人是否違背了被害人的意願。相關的證人證言及監控錄像顯示,被害人當晚不願與劉某同住,且兩次起身離開賓館,說明被害人當晚情緒不佳且不願與被告人有過多接觸,故被害人當晚自願與被告人發生性關係的可能性不大。
另外,劉某當時進入被害人房間的時間爲凌晨3時許,系通過用房卡撬門鎖的方式擅自進入的,且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此時處於酒後熟睡的狀態,在此情況下被害人的察覺能力及反應能力均較日常降低,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的可能性。
再加上雙方在供述發生性關係的具體過程基本能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願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事實,以及被告人在被害人反抗的狀態下停止了正在進行性行爲的事實等情況。
二審裁定書(受訪者供圖)
法院最終認爲,劉某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事實成立。但劉某在被害人一直反對的情況下中途停止了性侵行爲,相較其他陌生人作案或者暴力性侵案件情節較輕,加之劉某此前無違法犯罪記錄,故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進展:
男子上訴至中院後仍維持原判
坐牢2年後出獄,稱已提起再審申請
紅星新聞注意到,陝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劉某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而針對此次案件所附帶的民事訴訟損害賠償請求,法院則認爲,經鑑定排除劉某是宋某某引產胚胎的生物學父親,因此宋某某懷孕與劉某的犯罪行爲無因果關係,故駁回其有關賠償費用的訴求。
劉某告訴記者,因不服一審判決結果,他向法院提起了上訴。其辯護人曾在法庭上辯稱,在第二次發生性關係前,宋某某達到酒店後,獨自2次離開房間走下樓梯後又上樓返回,足以證明其處於正常清醒狀態,劉某處於對“戀人”的強烈擔心,纔拿房卡開門查看。
對此,劉某也向記者表示,事發當晚,自己與宋某某在鬧彆扭,“出於這個情侶之間的關係,然後我下意識就去敲她房間門。我可能覺得她是不是,一個人別出點啥事。”劉某說,(發生性關係)開始時他將宋某某的拒絕當作是情侶間的“親暱舉動”。且事發時,宋某某也並沒有報警,“第二天是她來找我,叫我起牀,然後我倆一同乘坐電梯離開的。”
劉某還告訴記者,後來他與宋某某分手,也曾有共同的朋友叫着一起吃飯,“我倆經常能見面,她從來沒有提出說你把我怎樣了。”直到2022年7月,宋某某與家人找到他,說自己懷了他的孩子,“他們家裡面就說宋某某懷孕了,是我的孩子,還提出80萬(讓我處理)。其實他們也就是賭我不敢做這個親子鑑定。”
據神木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顯示,該院在審理查明後認爲,劉某在宋某某拒絕與其同住一室後,趁被害人酒後昏睡之際發生性關係,其行爲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以懲處。但劉某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歸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對其減輕處罰。最終,法院駁回了劉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劉某表示他已經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圖爲法槌(資料圖)
11月8日,紅星新聞記者聯繫到宋某某的家屬。對方表示,時隔5個月才報警是因爲被劉某脅迫。且該家屬也表示不願再提及案件細節,並稱案件已經做出審判,他們相信法院的判決。對此,劉某則告訴記者,他已經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