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餘人獲賠3.29億!新規後全國首例普通代表人訴訟案落幕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根據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公告,又一具有全國首例性的投資者賠付案落下帷幕,2000餘名投資者在普遍代表人訴訟制度的保護下成功獲賠3.29億元。

涉事公司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因2017年半年報、三季報收入和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於2020年被投資者起訴,該案件被稱爲飛樂音響案。

不過,與康美藥業案等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不同,飛樂音響案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並且是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出臺後,國內普通代表人訴訟的首次全面實踐,標誌着中國特色證券集體訴訟制度落地。

相較於特別代表人訴訟,普通代表人訴訟適用範圍更廣,無需投保機構介入,數名投資者聯手即可提起訴訟。因此,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爲投資者利益保護提供更多可能。與此同時,2023年證監會推出的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也爲投資者利益保障開闢新路徑。

在受訪人士看來,一方面,當前我國投資者保障渠道已經較爲多元化;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更多途徑進一步豐富投資者利益保護,包括成立投資者協會、搭建投資者賠償基金等。

效力擴張:新增1717名獲賠投資者

飛樂音響案首次引起廣泛關注是在2019年。

2019年11月,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這意味着,飛樂音響涉嫌財務造假和虛假陳述。次年8月,飛樂音響的34名個人投資者共同起訴飛樂音響,要求賠償損失。

隨後,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併發布權利登記公告,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爲原告,訴請飛樂音響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2021年5月,一審宣傳投資者勝訴;2021年9月,終審維持原判。

如今,致使飛樂音響案再度引起關注的,是其遠超於2021年判決時的獲賠投資者數量和賠付金額。

根據上海金融法院日前公告,除參加代表人訴訟的315名投資者獲賠1.46億元外,另有1717名投資者獲賠2.06億元,這使得飛樂音響案的獲賠人數升至2000人、獲賠總金額達到3.29億元。

如果飛樂音響案適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別代表人訴訟,這一變化不足爲奇。然而,其採用的是“明示加入”的普通代表人訴訟。“明示加入”意味着,投資者必須主動表示參加訴訟,才能成爲訴訟的一部分。

換言之,新獲賠的1717名投資者並未因2021年判決結果而天然享有獲賠權利,其能夠成功獲賠,是普通代表人訴訟機制中判決效力擴張成功落地的結果。

“普通代表人訴訟判決具有的效力擴張是有條件的,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簡單地直接裁定適用生效裁判,實踐中需要正確把握效力擴張的性質以及範圍,才能準確處理這類羣體性糾紛”,上海金融法院審判員周欣表示,“要根據案件具體情形,衡平考量案涉各方利益,準確適用相關規範,才能真正實現證券羣體性糾紛機制中平衡訴訟經濟與程序保障的雙重價值追求。”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下文簡稱《若干規定》)發佈後,合議庭開庭審理,對實體問題重新認定作出判決,這也使得飛樂音響案實現判決效力的擴張。由於該案是《若干規定》出臺後的首例普通代表人訴訟案,對後續類似案件判決具有重要參考價值,因而對於健全、完善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具有示範意義,作用格外顯著。

豐富賠付路徑

近年來,隨着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的逐漸增強,羣體性證券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呈現短期激增、長期穩增的態勢。這使得探索多元化的投資者賠付路徑格外重要。

根據證監會此前介紹,目前我國證券期貨糾紛的化解機制非常多元,不僅包括單獨訴訟、共同訴訟、支持訴訟、示範判決、代表人訴訟等司法審判機制,也包括當事人和解、行業調解、專業調解、先行賠付等非訴糾紛解決機制。

根據受訪人士介紹,其中適用最廣、值得特別關注的三大制度是:特別代表人訴訟、普通代表人訴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前二者又可細分爲和解和判決。

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由證監會推動,首例創新實踐爲2023年的紫晶存儲案。該制度下,不經司法程序,在證監會的監督下,中介機構主動設立專項賠付金,先行賠付投資者。相較於特別代表人訴訟和普通代表人訴訟,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之下投資者獲賠時間明顯更短。

爲了鼓勵涉事機構自願先行賠付投資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建議對於主動足額賠償投資者的相關主體,適當減輕行政處罰,以實現行政處罰輕重與投資者賠付效率、金額相掛鉤,繼而實現民事責任和行政處罰的有機銜接、同頻共振。

由於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需要建立在涉事機構自願基礎之上,具有一定侷限性,更多案件還將進入民事程序,走入代表人訴訟階段。此階段可選擇的制度包括特別代表人訴訟和普遍代表人訴訟。

由於特別代表人訴訟爲“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普通代表人訴訟則爲“明示加入”,對於投資者而言,特別代表人訴訟投資者獲賠更爲便利。

然而,與數名投資人聯手即可發起的普通代表人訴訟不同,特別代表人訴訟必須由投保機構發起,並且其適用範圍較爲嚴格,對於重大、複雜、時間跨度久、涉及面廣的證券糾紛方可採用。部分情況下,投資者主動發起普通代表人訴訟更爲可行,如何讓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最大限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也成爲各方關注焦點。

爲了避免“明示加入”帶來的投資者賠付受限,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麗娜建議從三方面努力:首先,對普通代表人訴訟廣而告知,比如增加公告公示媒體,擴大法院權利登記公告的公示觸達範圍;其次,法院持續保障未參與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投資者個體訴訟權利,不能因爲投資者未參與集體訴訟就被實質性排除在權利保護範圍之外;再者,擴大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適用,特別代表人訴訟不能僅限於“典型重大、社會影響惡劣”的範圍,這一點需要相關部門進一步予以推動。

與此同時,在進一步豐富投資者保護路徑方面,王麗娜建議嘗試搭建投資者賠償基金,將證券欺詐行政罰沒、刑事罰金以及上市公司初始上市與再融資的風險金、交易經手費等作爲資金來源,以個人投資者爲賠償對象,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以及操縱市場的受損害投資者進行賠償。

劉俊海提議成立投資者協會。“當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財務造假等對投資者利益造成損害時,投資者協會可以牽頭進行調解和仲裁,以儘快實現投資者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