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施行,惠及更多困難羣衆,這些亮點值得關注!
來源:法治日報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近年來,“法援護苗”“薪暖農民工”“擁軍優屬”“一村一法律顧問”等法律援助擴面提質工程正在河北省開展,河北省連續兩年將法律援助擴面提質工程納入全省民生工程,法律援助工作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
爲提煉鞏固成功經驗做法,進一步提升法律援助工作質量,河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條例》共7章50條,緊密結合河北省工作實際,統籌擴面提質民生工程,使法律援助內容更加健全完善、舉措更加精準,更具有可操作性,推動法律援助惠及更多困難羣衆,有十大亮點值得關注。
亮點一:法律援助範圍更加擴大
老百姓能否享有法律援助,一看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準,二看是否符合法律援助事項範圍。河北省結合多年司法實踐,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放寬條件限制,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
一是民事、行政代理事項增加了主張享受義務教育權利,主張因公共衛生事件、安全生產事故、產品質量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請求賠償等6項事項。二是刑事方面增加了其他刑事案件中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的內容。三是對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增加了獨生子女傷殘或者死亡、未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家庭成員,主張相關民事權益,和七十週歲以上老年人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事項,主張相關權益的情形。
亮點二:法律援助申請更加便捷
法律援助工作旨在爲困難羣衆打開法律服務的大門。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規範援助程序,對法律援助的申請形式、審查要求、免予覈查情形、指派程序等進行了明確,並對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申請法律援助進行了規定,讓羣衆法治獲得感更充分、更有保障。
爲打通服務困難羣衆“最後一公里”,新修訂的《條例》第12條規定“通過服務窗口、熱線電話、網絡平臺等方式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提示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並告知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程序”,第24條規定“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申請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人員代爲申請”,第29條規定“申請人可以通過服務窗口、網絡平臺等方式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方便申請人線上辦理、就近辦理;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當事人,可以提供上門服務”。此外,增加一類免予覈查經濟困難狀況人員,第30條第四項規定“因突發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重大疾病導致生活出現暫時經濟困難的人員”。
亮點三:法律援助機制更加高效
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細化各部門職責,就協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提出要求。司法行政部門是主責,統一指導、監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其他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履職,相互建立良好的工作機制。第5條政府相關部門職責、第6條公檢法職責、第7條律協職責,第11條宣傳獎勵,職責分明,更有利於建立高效協同的工作機制,各項工作規範有序開展。
亮點四:法律援助資源更加均衡
法律援助服務主體包括: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同時還包括法律援助機構中具有律師和法律職業資格人員及法律援助志願者。新修訂的《條例》第13條、14條對法律援助人員和志願服務進行明確。第15條就資源調配進行更明確的規定,提出“律師資源不能滿足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協高調配律師跨行政區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請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定”。
亮點五:法律援助基礎更加夯實
法律援助工作實行國家保障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在國家保障方面體現爲財政資金、人員配置等方面爲法律援助實施提供保障。新修訂的《條例》第4條明確“健全法律援助保障體系”“將法律援助相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第5條規定了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基本職責和對其他政府部門提出的支持和保障要求,同時增加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法律援助相關工作”,第12條增加“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在社會參與方面,新修訂的《條例》第8條鼓勵和支持羣團組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司法行政部門指導下,利用自身資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第9條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等方式提供支持。
亮點六:法律援助協同更加深入
新修訂的《條例》通過立法強化京、津、冀協作,規定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及其他地區法律援助交流合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異地協作、信息互通、資源共享等機制。鼓勵和支持法律援助機構在案件辦理和質量評估、人員培訓、業務交流、宣傳教育等方面深化區域協作。
亮點七:法律援助質量更加優化
質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線。近年來,河北省在提升服務質量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探索,一些成功做法被固定下來。關於管轄上移,新修訂的《條例》第28條規定“申請事項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或者本地區確有困難無法受理的,可以由省或者設區的市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對特殊案件律師提出要求,新修訂的《條例》第18條規定“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律師團,合理確定承辦律師”,第19條對重大刑事案件辯護人要求具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辯護執業經歷的律師擔任,第20條規定“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師團隊”。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加強服務質量管理,第44條規定“司法行政部門加強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管理,分類規範法律援助事項辦理流程,通過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定期進行質量考覈”“法律援助機構應當通過案卷檢查、回訪受援人等方式,督促法律援助人員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質量”。加強信息化建設,第45條規定“依託公共法律服務網絡、實體、熱線等平臺,推動法律援助機構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協同,提升法律援助數字化管理水平”。
亮點八:法律援助保障更加有力
法律援助經費管理、法律援助補貼、法律援助人員辦案過程中相關費用減免,法律援助人員權利保障等,都是工作實施的基本保障。新修訂的《條例》第40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設立專門賬戶或者單列科目,實行單獨覈算,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各項資金,確保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41條規定“法律援助人員憑法律援助公函依法利用檔案資料”相關單位減收或者免收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調查取證、查詢諮詢、複製資料等費用。
亮點九:法律援助救濟更加暢通
新修訂的《條例》不斷健全當事人不服法律援助機構決定的救濟措施,第34條規定“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或者責令法律援助機構改正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受援人。申請人、受援人對司法行政部門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亮點十:法律援助履職更有保障
阻礙法律援助工作將依法予以追責。新修訂的《條例》第43條規定“法律援助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職業尊嚴受法律保護”“法律援助人員有權拒絕任何干涉其履行職責的行爲。法律援助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致使名譽受到損害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同時,明確了阻礙法律援助的責任,第49條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妨礙和阻礙和阻撓法律援助人員依法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李雯 通訊員 楊蔚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