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以上未滿20歲可伴舞? 北市議員直呼:是中央鼓勵的
臺北市產發局擬修正規定,未來18歲以上者不須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伴舞或陪侍,北市議會法規會今審查該案,有議員直言,「18歲公民權,所以18歲有伴舞權」,中央是在鼓勵民衆滿18歲就能伴舞、陪侍。(摘自臺北市議會直播/蔡佩珈臺北傳真)
根據現行規定,18歲以上、未滿20歲者必須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纔可在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從事伴舞、陪侍,但因爲今年起《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至18歲,臺北市產發局擬修正規定,未來18歲以上者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伴舞或陪侍,北市議會法規會今審查該案,有議員直言,「18歲公民權,所以18歲有伴舞權」,中央是在鼓勵民衆滿18歲就能伴舞、陪侍。
現行《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規定,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者,不得僱用未滿18歲,或者18歲以上未滿20歲卻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人,從事伴舞或陪侍。
2023年起《民法》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成18歲,臺北市產發局擬將自治條例第8條修正爲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者,不得僱用未滿18歲之人從事伴舞或陪侍,該案今送入臺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
國民黨臺北市議員陳重文詢問,配合《民法》修正自治條例,是否下修從事伴舞或陪侍的年齡,18歲就可以在酒家上班?
臺北市商業處解釋,因爲先前《民法》規定的成年年齡是20歲,自治條例規定18歲者獲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就可以從事伴舞或陪侍,如今《民法》成年年齡改爲18歲,因此欲將自治條例的「18歲以上未滿20歲卻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刪除,並不是下修年齡。
陳重文追問,修正自治條例後,是否會出現鼓勵18歲就能上班(指伴舞或陪侍)的疑慮?法規會第一召集人秦慧珠直言,不是臺北市鼓勵,而是中央鼓勵,「18歲公民權,所以18歲有伴舞權」,但因無議員有意見,宣佈該案修正通過。
秦慧珠會後表示,地方自治條例不可以牴觸母法,因此,民法規定成年年齡是18歲,《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勢必要修改,但大多數18歲民衆,是正在讀書的學生,如果他們因爲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遭業者吸收,會影響大衆觀感,建議各方多加關懷、輔導學生。
她指出,美國定義19歲是成年年齡,但規定21歲才能喝酒,建議政府參考美國作法另外製定額外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