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

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是堅定不移深化反腐敗鬥爭,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斬斷“圍獵”與甘於被“圍獵”利益鏈、破除權錢交易關係網的有效途徑。行賄不查,受賄不止,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黨員幹部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要加大對行賄行爲懲治力度,推動防範和治理腐敗問題常態化、長效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持續保持懲治受賄犯罪高壓態勢的同時,切實加大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依法追繳和糾正行賄犯罪所得,推動完善對行賄人聯合懲戒工作機制,持續發力、縱深推進受賄行賄一起查。

爲充分發揮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懾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了8件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例中,受賄人行賄人均被依法懲處,彰顯司法機關以零容忍態度嚴懲腐敗、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堅定立場。本次發佈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特點:一是加大懲治力度,保持高壓震懾。楊某昌行賄案,被告人爲謀求黑惡勢力“保護傘”,多次行賄、向多人行賄,嚴重破壞政治生態和社會公平正義;譚某雲、吳某蓮行賄案,被告人行賄2000餘萬元,系鉅額行賄,司法機關堅持依法嚴懲,彰顯了始終保持零容忍震懾不變、高壓懲治力量常在的鮮明態度。二是突出打擊重點,精準有效懲治。李某行賄、詐騙案,被告人爲騙取社保基金而行賄;胡某亭行賄案,被告人爲推銷醫用耗材而行賄;宋某毅行賄、受賄案,被告人爲職務提拔而行賄;楊某文行賄、偷越國(邊)境案,被告人爲違法獲批暫予監外執行而行賄,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處,釋放了加大對重點領域行賄犯罪懲處力度的強烈信號。三是堅持標本兼治、系統施治。楊某文行賄、偷越國(邊)境案糾正了違法獲批暫予監外執行的不正當利益,高某梅行賄案追繳了1億餘元犯罪所得,張某虹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明確了二審可以增加追繳犯罪所得判項,體現了司法機關堅決追繳和糾正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鮮明立場。

依法懲治腐敗犯罪,必須持續發力、久久爲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二十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精神,準確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二),始終堅持嚴的基調、嚴的措施、嚴的氛圍,持續保持懲治腐敗犯罪高壓態勢,加大對行賄犯罪懲治力度,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深化標本兼治、系統施治,在剷除腐敗問題產生的土壤和條件上持續發力、縱深推進,堅決打贏反腐敗鬥爭攻堅戰持久戰,爲護航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依法懲治行賄犯罪典型案例

目 錄

一、楊某昌行賄案

——依法嚴懲謀求黑惡勢力“保護傘”行賄犯罪

二、譚某雲、吳某蓮行賄案

——依法嚴懲鉅額行賄犯罪

三、李某行賄、詐騙案

——依法嚴懲社會保障領域行賄犯罪

四、胡某亭行賄案

——依法嚴懲醫藥領域行賄犯罪

五、宋某毅行賄、受賄案

——依法嚴懲組織人事領域行賄犯罪

六、楊某文行賄、偷越國(邊)境案

——依法嚴懲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犯罪

堅決糾正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

七、高某梅行賄案

——加大對行賄犯罪所得的追繳力度

八、張某虹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二審階段依法追繳行賄犯罪所得

案例一

楊某昌行賄案

——依法嚴懲謀求黑惡勢力“保護傘”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2004年至2018年,楊某昌爲尋求非法保護,多次向某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嶽某,某市公安局某區分局副局長鄧某某,某市公安局刑偵支隊政委王某某(均另案處理)行賄,共計100.6萬餘元。

另查明,被告人楊某昌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13項罪名,已被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定罪處刑。

【辦理情況】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昌犯行賄罪,向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涪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昌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給予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根據楊某昌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行賄罪判處楊某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其已判決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進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後,楊某昌提出上訴。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謀求黑惡勢力“保護傘”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來,司法機關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常態化,依法嚴懲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楊某昌涉黑案是當地重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其爲尋求非法保護,逃避刑事追究,向多名公安人員行賄,導致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未被及時打擊而長期欺壓百姓、危害一方,嚴重破壞當地社會秩序和政治生態。人民檢察院對楊某昌行賄漏罪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從嚴懲處,並與已經判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進行並罰,體現了有黑必掃、有腐必懲的堅定決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堅持把掃黑除惡與反腐敗鬥爭結合起來,“打傘破網”,依法嚴懲謀求黑惡勢力“保護傘”的行賄犯罪,堅決剷除黑惡勢力和腐敗滋生土壤。

案例二

譚某雲、吳某蓮行賄案

——依法嚴懲鉅額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譚某雲、吳某蓮夫婦在其實際控制的某文化公司股權出售過程中,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就投資參股、提高收購價格等事項,請託某國有公司董事長廖某及下屬公司某溪公司董事長程某某(均另案處理)幫忙。廖某、程某某接受請託,利用各自職權最終促成某溪公司以2.3億元的高價收購某文化公司股東全部權益。爲感謝廖某和程某某的幫助,譚某雲、吳某蓮共同給予廖某2002萬元、程某某2萬元,其中給予廖某的2000萬元由吳某蓮代爲保管。譚某雲另外單獨給予程某某2萬元。2018年上半年,譚某雲、吳某蓮與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投資公司,廖某以吳某蓮代爲保管的2000萬元認繳出資,並由廖某指定的親戚代持股份。經鑑定,譚某雲、吳某蓮在某文化公司股權出售過程中非法獲利1.07億餘元。

【辦理情況】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譚某雲、吳某蓮犯行賄罪,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醴陵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譚某雲、吳某蓮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均構成行賄罪。譚某雲、吳某蓮在共同行賄犯罪中均積極主動,地位作用相當,故以行賄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依法追繳譚某雲、吳某蓮的犯罪所得1.07億餘元。一審宣判後,譚某雲、吳某蓮提出上訴。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鉅額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行賄人不擇手段“圍獵”國家工作人員,是當前腐敗增量仍有發生的重要原因。鉅額行賄是行賄人“圍獵”國家工作人員的慣用手段,是依法懲處行賄犯罪的重點。本案中,被告人譚某雲、吳某蓮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某國有公司董事長廖某行賄2000餘萬元,並以代爲保管、認繳股權等方式掩蓋罪行,最終促成某溪公司高價收購某文化公司股權。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二被告人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依法追繳行賄犯罪所得1.07億餘元,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嚴懲鉅額行賄犯罪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

案例三

李某行賄、詐騙案

——依法嚴懲社會保障領域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李某甲(另案處理)行賄176萬元,爲裴某某等30人違規辦理提前退休,騙取國家鉅額社保基金。2015年6月至12月,李某向某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孫某某(另案處理)行賄50萬元,爲周某某等23人違規辦理補繳養老保險。綜上,李某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226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爲,李某親屬退繳行賄犯罪所得,被騙取的社保基金已全部追回。

【辦理情況】

山東省濰坊市濰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行賄罪、詐騙罪,向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李某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夥同他人詐騙國家社保基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李某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爲,退繳行賄犯罪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五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其所犯詐騙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一審宣判後,李某提出上訴。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社會保障領域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社保基金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障制度發揮作用的基本物質保障,管好、用好社保基金關乎大局穩定,關乎民生福祉。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爲騙取社保基金和爲他人違規補繳養老保險,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26萬元,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嚴重破壞了社保基金管理秩序,造成社保基金重大損失,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對李某所犯行賄罪和詐騙罪進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社會保障領域行賄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鮮明態度。

案例四

胡某亭行賄案

——依法嚴懲醫藥領域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胡某亭在向某市中心醫院銷售醫用膠片、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等醫用耗材過程中,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多次給予該中心醫院兩任院長宋某某、孫某某好處費共計532萬餘元,給予設備部主任羅某好處費17萬元,給予藥學部主任曹某某好處費13萬元,給予CT室主任王某某(均另案處理)好處費18萬元,合計580萬餘元。

【辦理情況】

遼寧省營口市站前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亭犯行賄罪,向站前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站前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胡某亭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綜合考慮胡某亭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行賄罪判處胡某亭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一審宣判後,胡某亭提出上訴。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醫藥領域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醫藥領域是維護人民羣衆健康的主陣地,關乎人民羣衆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健康權益。依法嚴懲醫藥領域行賄犯罪,是淨化醫藥行業生態、服務保障醫藥事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亭在銷售醫用膠片、一次性注射器、輸液器等醫用耗材過程中,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醫院“一把手”和醫學部、設備部等關鍵崗位上多名領導幹部行賄,其行爲破壞了醫藥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影響了醫療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增加了患者治療的費用,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胡某亭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震懾作用。

案例五

五、宋某毅行賄、受賄案

——依法嚴懲組織人事領域行賄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毅原系某縣委常委、副縣長,2013年至2014年,宋某毅爲在職務提拔等方面得到時任某市委副書記徐某(另案處理)的幫助,分兩次讓其弟宋某某通過銀行轉賬給予徐某60萬元。2016年某市進行縣(區)換屆時,宋某毅在徐某的幫助下,被提拔爲某縣政協主席。

另查明,2008年至2020年,被告人宋某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 667.9 萬元。

【辦理情況】

廣西壯族自治區欽州市欽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毅犯行賄罪、受賄罪,向欽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欽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宋某毅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宋某毅爲謀取職務提拔而行賄60萬元,應認定爲情節嚴重。宋某毅具有坦白等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宋某毅有期徒刑五年,與其所犯受賄罪進行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一審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組織人事領域行賄犯罪的典型案例。爲謀取職務提拔而行賄,不僅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爲的廉潔性,而且將商品交換原則帶到組織人事領域,嚴重破壞政治生態,應依法從嚴懲處。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毅爲謀取職務提拔而向某市委副書記徐某行賄60萬元,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宋某毅行賄犯罪情節嚴重並判處刑罰,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對組織人事領域行賄犯罪嚴懲不貸、對跑官買官行賄犯罪決不姑息的鮮明態度。宋某毅爲獲職務提拔,向他人行賄,最終丟官去職、鋃鐺入獄,值得警醒。

案例六

楊某文行賄、偷越國(邊)境案

——依法嚴懲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犯罪

堅決糾正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被告人楊某文因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同年10月被送入某監獄服刑。2005年以來,楊某文在明知其病情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情況下,爲逃避服刑改造,多次給予某省政府外事辦公室幹部葉某某及某監獄醫院管教大隊副中隊長林某某(均另案處理)財物,並通過葉某某、林某某給予某省監獄管理局、某監獄等多名司法工作人員(均另案處理)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63.6萬元,多次違法獲批暫予監外執行。截至刑滿釋放,楊某文被暫予監外執行的時間共計9年3個月20日。楊某文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隱瞞罪犯身份多次乘機出入國(邊)境74次。

【辦理情況】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文犯行賄罪、偷越國(邊)境罪,向城廂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城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某文爲逃避服刑改造,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多次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偷越國(邊)境罪。楊某文行賄63.6萬元,其中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56.6萬元,影響司法公正,應認定爲情節嚴重。楊某文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楊某文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與其新犯偷越國(邊)境罪和前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尚未執行完畢的刑期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一萬元。一審宣判後,楊某文提出上訴。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懲司法領域行賄犯罪,堅決糾正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典型案例。通過行賄謀取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是滋生刑罰執行環節司法腐敗的重要原因,嚴重危害法治權威和司法公信力。本案中,被告人楊某文爲逃避服刑改造,拉攏腐蝕多名司法工作人員,多次違法獲批暫予監外執行,“紙面服刑”達9年多,且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隱瞞罪犯身份74次偷越國(邊)境,性質惡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楊某文行賄犯罪情節嚴重,並糾正其獲批暫予監外執行的不正當利益,將暫予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與本案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從嚴懲處司法領域行賄犯罪、深入糾治司法領域腐敗、全力維護司法公正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

案例七

高某梅行賄案

——加大對行賄犯罪所得的追繳力度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先後在某城投公司承接兩筆定融業務。2019年1月,被告人高某梅在承銷費率、綜合成本明顯高於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情況下,爲謀取不正當競爭優勢,請託某城投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熊某某(另案處理)利用職權提前終止某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在某城投公司的定融業務,擅自將定融業務交給其承接,並將承銷費率提高到2.5%-2.8%。爲感謝熊某某的幫助並確保能夠在某城投公司獨家承接定融業務,高某梅主動向熊某某提出按照定融產品備案金額的2‰給予好處費。後高某梅按照熊某某的要求,通過購買某城投公司發行的三年期定融產品形式,給予熊某某好處費共計1200萬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高某梅通過掛靠合作及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接某城投公司16個定融產品,備案金額累計57億餘元,承銷費累計2億餘元,已結算承銷費1.67億餘元。經審計,高某梅從某城投公司承銷定融業務獲得淨利潤爲1.02億餘元。

【辦理情況】

江蘇省盱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梅犯行賄罪,向盱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盱眙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高某梅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綜合考慮高某梅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行賄罪判處高某梅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依法追繳高某梅行賄犯罪所得1.02億餘元。一審宣判後,高某梅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加大對行賄犯罪所得追繳力度的典型案例。持續發力、縱深推進反腐敗鬥爭,必須堅持受賄行賄一起查,加大對行賄行爲懲處力度,特別是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和糾正力度。地方城投公司承擔着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資金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重要職能,被告人高某梅爲非法攫取鉅額利潤,通過行賄手段“圍獵”城投公司董事長熊某某,不正當承接定融業務,增加融資成本,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司法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依法嚴懲行賄犯罪的同時,加大對行賄所獲不正當利益的追繳力度,全額追繳高某梅行賄犯罪所得1.02億餘元,堅決斬斷“圍獵”與甘於被“圍獵”的利益鏈,對行賄犯罪所得一查到底、一追到底,決不讓犯罪分子從中獲利。

案例八

張某虹行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

——二審階段依法追繳行賄犯罪所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虹原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7年,張某虹爲確保能夠順利中標消防裝備產品採購項目,請託某消防總隊後勤部裝備運輸處處長林某某(另案處理)提供幫助。林某某通過修改招標文件參數等方式提供幫助。2012年至2018年,張某虹爲表示感謝,給予林某某錢款、汽車等財物共計325.8萬餘元。

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張某虹爲獲得區域獨家代理權,向某非國有公司銷售總監羅某某(另案處理)行賄510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虹犯罪所得1302.1萬餘元。

【辦理情況】

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虹犯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鼓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張某虹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行賄罪;給予公司、企業人員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張某虹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張某虹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張某虹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某虹提出上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唯遺漏追繳張某虹行賄犯罪所得,應予以糾正。故判決維持原審判決中對張某虹定罪處刑的判項,並追繳犯罪所得1302.1萬餘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二審階段依法追繳行賄犯罪所得的典型案例。根據刑法第64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行賄犯罪取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於通過犯罪取得的不正當利益,犯罪分子自始不享有合法權利,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查明犯罪所得即應依法追繳。追繳犯罪所得旨在追贓挽損、修復法律關係,其本身並非刑罰,與剝奪犯罪分子合法財產的罰金刑、沒收財產刑存在本質區別。本案中,一審判決遺漏追繳犯罪所得,二審法院在查明張某虹犯罪所得基礎上增加追繳判項,不違反上訴不加刑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追繳行賄犯罪所得貫穿辦案全過程,不設時限,一追到底,永不清零。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李斯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