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案例:一家族打擊報復競爭對手把持基層政權,爲非作惡

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依法懲治農村黑惡犯罪典型案例。一家族惡勢力犯罪集團把持基層政權,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案情顯示,2000年,王某好的父親王某善開始擔任某村黨支部書記。2002年8月,王某善及其兩個兒子王某好、王某兵等人糾集家族成員公然追打李某米等人,致一人輕傷,逐步在該村形成惡名。

2005年、2015年,王某善組織王某好等人,採取打擊報復選舉對立面和競爭對手、糾集家族勢力聚衆造勢等手段,先後幫助王某好、王某兵當選村黨支部書記,持續把持基層政權。

在2002年至2015年期間,王某好指使或夥同十餘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某村及周邊地區實施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爲非作惡,欺壓羣衆,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安徽省定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某好系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行爲分別構成聚衆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詐騙罪、故意傷害罪、重婚罪,綜合考慮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判處王某好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其餘十二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宣判後,王某好等提出上訴。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理法院指出,本案是一起惡勢力犯罪集團把持基層政權,實施聚衆鬥毆、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好等人利用家族勢力,長期把持基層政權,橫行鄉里,爲非作惡,王某好還利用家族成員擔任村幹部的便利,僞造材料騙取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爲家族成員非法佔用耕地用於建設豬場、混凝土攪拌站及開挖水塘,對農村集體土地造成嚴重破壞。

人民法院在依法作出判決的同時,將庭審現場打造成警示教育課堂,分批次邀請所在縣258個村(社區)黨組織書記旁聽庭審,接受警示教育。針對辦案過程中發現的村基層黨組織建設、農村耕地保護及農村集體資產監管等薄弱環節,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

記者/行海洋

編輯/樊一婧

校對/趙琳

運營編輯/劉茜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