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春仁生物科技涉制僞藥 南市衛生局令業者下架回收12藥品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衆檢舉後前往莊春仁製藥公司稽查,發現該公司原本覈准生產藥品的廠房,因內部整修,轉移到附近場所生產,但卻沒有報請主管機關覈准。(衛生局提供/洪榮志臺南傳真)

臺南市莊春仁生物科技製藥公司疑涉製造僞藥案被令下架的藥品清單。(衛生局提供/洪榮志臺南傳真)

衛生福利部公佈臺南市莊春仁生物科技製藥公司疑涉製造僞藥案,臺南市政府衛生局8日表示,經會同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稽查後,發現該公司因內部整修,未經報準即轉移到非核準場所製造藥品,全案除移請臺南地檢署偵辦外,也公佈相關批號藥品,並令業者下架、回收莊春仁桂附地黃丸、人蔘固泉丸、利膽保肝丸(柴胡清肝散)、紫雲膏、六味地黃散等12品項不合格藥品,如有民衆購買相關批號藥品,請不要服用。

衛生局長李翠鳳強調,該局接獲民衆檢舉後,於5月20日會同檢調人員前往莊春仁製藥公司稽查,發現該公司原本覈准生產藥品的廠房,因內部整修,轉移到附近場所生產,但卻沒有報請主管機關覈准,涉嫌違反《藥事法》。

另外,檢舉人指該公司非核準場所製造的藥品,含有不明粉末,儘管業者否認,辯稱與原本申請覈准的藥品成分一致,但衛生局也已送請化驗,進一步釐清是否不法。

衛生局指出,根據《藥事法》規定,製造藥物應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覈准發給藥品許可證之後,始得製造;另藥物製造工廠也需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的規定,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檢查合格,取得藥物製造許可後始得製造。

衛生局說,未經覈准擅自制造的藥品即屬僞藥,依《藥事法》規定製造僞藥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明知爲僞藥而販賣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