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之眼】金門執法案:此岸必然有錯,彼岸亦是有過

2月14日金門海域發生執法意外傷亡事件,圖爲海巡署第9海巡隊當天將翻覆的大陸快艇拖回金門料羅碼頭蒐證勘驗。圖/海巡署提供

2月14日金門海域發生執法意外傷亡事件,全案陸續發展到目前爲止,兩岸政治操作斧痕鑿鑿,讓雙方司法正義與尊嚴都受到嚴重考驗。儘管就目前看來,北京方面態度強硬,但確實無意讓該案無限上綱,但從各項聲明字辭選擇與論述內容觀察,確實充滿各種政治機鋒。同樣回過頭來看臺北,諸多作業流程漏洞百出,政治干擾司法辦案跡象亦相當明顯,但亦顯然希望將事件降溫結案。

在此必須嚴肅指出,國人確實希望海巡執法能夠有爲有守,見到違法樣態必須有所作爲,因此基本上都會支持海巡機關爲所應爲;但從另個方面來說,國人亦期待司法人員能夠依法執法,在執法程序與過程必須符合規範,如此才能夠社會接受,滿足進退有節舉止有方之有守標準。

海巡司法單位與其上級機關面對社會質疑,不斷更新對外發言內容,說明言辭閃爍迴避關鍵環節,最後在各方壓力下,逐次對外揭露執法過程,特別是無法提出影像紀錄,完全不符本身所訂執法規範,更是引起社會譁然與強力撻伐;整個事件發展至此,此岸已經完全無法理直氣壯麪對各方負面評議,此時就算執政高層希望以政治正確角度,維護包庇執法缺失,恐怕亦難以化解爭議。

不過吾人亦須提醒,其實北京面對此事,確實亦同樣存在檢討空間。只要從各項措辭強硬聲明中,從未面對此岸認定當事船舶爲無船名、無船舶證書以及無船籍港登記證件之「三無船舶」,提出過任何迴應,是否自知理虧刻意避重就輕,確實是存在令人質疑空間。

吾人必須理解到,此等三無船舶其實無法比照合法船舶受到保護;同時無法依據船舶登記資料證明此等船舶國籍歸屬,更會弱化北京對此事件發言地位。船舶依法懸掛國旗或是船體張貼識別船名,是司法機關在海上執法時,用以區分船舶可能涉及犯罪活動以及國家安全層次上諜報滲透儎臺重要依據,更是船籍國據以主張管轄權核心基礎。假若當事船舶確實無法證明其國籍歸屬,確實是會讓北京難以理直氣壯質問我司法作爲。

誠然因爲司法過程發生傷亡事件,當事者爲中國大陸籍民衆,北京確實可據此表達立場,否則無視其人民人身安全,其本身社會所可能產生後續政治效應,北京絕對不敢漠視此事。但當初會讓三無船舶自其所管轄港灣啓航作業,證明其司法管轄確實存在漏洞,就這點來說確實亦是大陸方面理虧,所以北京方面迴避直接回應三無船舶,確實是有其難以啓口困難之處。

面對目前大陸派遣執法艦艇在相關水域巡弋,並且登臨我方船舶實施司法臨檢作爲表態,自然會讓此岸感受壓力,但吾人必須注意到,在國臺辦發言人聲明中,刻意提到2016年5月作爲時間切割節點,其中政治意涵不言而喻。北京所鎖定並表達不滿對象亦相對明確,當前此岸所有政治評論者都未注意到此玄機所在,刻意彰顯此時間節點後存在落差,就是存心留下未來兩岸政治轉圜空間。

此外更要提醒,到目前爲止,國臺辦並未提出要派遣司法人員至金門參與調查與審視相關事證,同時亦尚未動員解放軍正規兵力就此事件對我施壓;對比當初政府在處理「廣大興28號」案件時,曾經高調組成跨部會聯合調查團赴菲查案,同時亦曾運用海空軍事兵力配合海巡單位,透過巡邏警戒與聯合軍事演習施壓。所以目前面對大陸各項聲明與處置措施時,各方確實應將當年廣大興28號案件視爲參考基礎,將心比心來思考兩岸應對過程中,北京其實並未採取極限施壓手段。

同樣此岸亦須提醒北京,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第1款第四項:「前三款之大陸船舶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之行爲者,得予警告射擊;經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之行爲者,得予以擊毀。」其實此岸海巡機關在執法過程中,並未採用最極限手段。

儘管如此,畢竟從兩岸風俗民情來說,都會認同人命關天同時人死爲大;因此執法過程造成傷亡,同時又不符合執法規範,提不出蒐證與執法影像紀錄,執法機關在立場上早就站不住腳,若要執意與對岸叫陣爭議,保證會輸到脫褲子光屁股地步。

總而言之,就客觀角度評量,此岸必然有錯,但彼岸亦是有過。但就此岸處理本案來說,嚴肅執法與司法紀律纔是真正重點。假若理虧還不知積極善後,非常乾脆面對道歉與賠償協商,還要短視近利無視情理,以政治操作手法應付對岸,到最後造成姑息不當執法,並且放縱執法人員紀律要求,將來恐怕會要付出更嚴重代價。同樣亦要提醒北京,假若不知反省本身理虧與缺失之處,亦無法讓臺灣鄉親對此完全服氣,對於未來兩岸互動亦將是後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