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尹飛:“房屋養老金制度”建設未來可能需要進一步通過新的法規予以完善
財聯社8月27日訊(記者 郭鬆嶠) 在8月23日上午國新辦舉行的“推動高質量發展”系列主題新聞發佈會上,住房城鄉建設部表示,目前上海等22個城市正在試點房屋養老金制度,試點的重點是政府把公共賬戶建立起來。
此消息一出,“房屋養老金制度”引起熱議。更有輿論認爲,“房屋養老金”會加重個人的經濟負擔。
8月25日,住建部主管的《中國建設報》刊發了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尹飛的解讀文章。文章認爲,房屋與普通商品相比,其生命週期較爲漫長。在這個過程中,爲了保障房屋安全與正常使用,必然會出現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保養、維護、維修乃至更換、重建的費用。這類費用,就可以形象地稱作“房屋養老金”。
那麼,如何看待房屋養老金制度建設的重點?還有哪些法律和程序問題亟待解決?爲此,財聯社專訪了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法學院院長尹飛。
在尹飛看來,“這次建立的房屋養老金制度,主要是使用公共資金、建立房屋養老金公共賬戶。房屋養老金公共賬戶的款項來自於公共資金,按照‘不增加個人負擔,不減損個人權益’的原則,由地方政府探索資金籌集渠道。因此,此次建立的房屋養老金公共賬戶不會加重業主負擔。”
財聯社:如何看待房屋養老金制度建設的重點?
尹飛:房屋養老金需要個人承擔的,也就是個人賬戶部分,實際上就是現行的住房專項維修資金,這部分款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本應由業主承擔;按照目前的制度設計,在購買商品房或者房改房時業主就已經預繳過。其主要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保養、維修和更新、改造。這對於保障業主正常使用房屋、提升住宅小區品質十分必要。
房屋養老金制度建設的重點是公共賬戶。我國城鎮存量住房規模已超過300億平方米,且隨着房齡增長,老舊住房的佔比還在持續攀升,存量房屋的安全隱患日漸突出,房屋安全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建立公共賬戶,就是爲了維護公共安全,就是爲了保底線、保應急、保長遠,就是爲了在發生區域性事故未遂先兆或者不特定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對相關房屋提供體檢、安全監測等公共服務,與個人賬戶一起爲房屋提供全生命週期安全保障,保障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公共安全。
財聯社:如果制度未來實施,從立法角度來說,還需要哪些程序要走?
尹飛:目前來看,房屋養老金的核心是建立公共賬戶,因爲個人賬戶已經存在,其實就是購房時的專項維修基金。公共賬戶資金來自於公共資金或者說財政資金。因此,在目前的試點階段,公共帳戶的建立本質上是試點地區地方政府財政資金運用的事項,不需要特別高層級的立法程序,相關試點地區地方人大常委會通過就應該可以。
從房屋養老金整個制度體系的構建來看,一方面,建立完善的房屋養老金制度,首先是要解決公共帳戶資金的籌集和使用問題。這主要涉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供資金保障的問題。在現行財稅體制下,需要通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來有效約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供資金保障,併爲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提供資金保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房屋養老金立法,不僅要創設公共帳戶制度,還要對個人賬戶的相關制度進行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其內容不僅涉及房屋養老金個人賬戶的籌集,還要對房屋養老金的管理、使用、運營以及法律責任等作出規範,相關內容可能涉及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例如緊急情況下的維修和追償權),還可能涉及部門權力的配置(例如對於房屋養老金運營監管權力的配置)。在此情況下,房屋養老金立法應當通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來解決。
財聯社:未來還面臨哪些問題需要解決?
尹飛:公共賬戶方面,一是錢從哪來?按照“取之於房、用之於房”的原則,主要應該是來自於土地出讓金以及房地產領域相關的稅費。
二是公共帳戶資金怎麼用。公共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公共財政的要求。嚴格地講,房屋安全、維修等都是房屋所有權人的義務,相關費用也應當個人或者個人帳戶負擔。只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才能由財政出錢。即便特殊情況下墊付,事後也應當追償。
三是公共帳戶資金怎麼管。對於個人帳戶資金來說,目前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制度,但實踐中仍然存在使用不便、續籌難、資金效率不高等問題需要進一步破解。